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116U/2018-979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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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政府法制办 | 发文日期: | 2018-1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天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现将《天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公示,希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发表意见,相关意见请于11月5日——11月13日反馈至邮箱ttxjrb@126.com。
联系人:吴剑
联系电话:0576-83930926。
2018年11月5日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走访、邮箱、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天台县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576-83967110
地址:天台县镇前路25号
县处非办举报电话:0576-83930926
邮箱:ttxjrb@126.com
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1912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受益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七)匿名举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最先收到的举报材料对应的举报人认定为奖励对象。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内容经相关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下奖励。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并视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在该案件司法判决后,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奖励金额由受理单位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公安部门查证属实或予以立案、司法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据本奖励办法,及时填写《天台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表》需经县处非办、县公安局及受理单位会签同意。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受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金领取凭证等。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应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案金额部分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