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47453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1-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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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1.《天台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省处非办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了《天台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办法》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答:《办法》规定了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流程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范畴进行明确。
3.哪些案件属于非法集资案件?
答: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4.对举报人、举报方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举报人可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对本县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5.举报奖励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受益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受理举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六)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七)匿名举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6.奖励标准是如何评定的?
答: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情节、性质、涉案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相关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下奖励。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1)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2)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3)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三)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商请举报人进一步协助查证、提供线索,并视线索对案件侦破的作用,在该案件司法判决后,给予举报人进一步奖励,奖励金额由受理单位会同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30000元。
7.如何保护举报人有关权益?
答:《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应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解读机关:天台县处非办
解读人:裘斯然
联系方式:0576-839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