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8-5975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8〕5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8-003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8-10-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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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2 15:59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筑业是我县传统支柱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进一步改革全县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县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总量持续增长,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持续提升。力争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00亿元,年均增长8%以上,县外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县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进一步巩固建筑业在我县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地位。

到2025年,培育2家集团化龙头企业,培育6家一级资质企业,有1家以上企业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有5家以上企业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以上,县内入库税金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经确认后由县政府命名为“县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1)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超2亿以上,县内入库税金达到300万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2)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超5000万元,县内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的专业承包企业。

2.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县国土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优先用于解决制约我县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等用地问题,优先保障天台县内建筑业企业总部大厦用地。

3.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天台成立子公司。

大力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天台县注册全资子公司并将部分资质转移给子公司或新申请资质,在天台范围内以子公司名义承接业务,产值统计入库天台县。子公司享受县内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子公司申报施工企业资质优先审批。

4.鼓励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发展战略。

全力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不断做大外地产值。积极主动与央企、国企对接合作在天台注册建筑企业,利用央企、国企的平台优势促进企业发展。

5.鼓励县内房地产企业不断完善产业链。

大力扶持县内房地产企业设立自己的施工企业承接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对县内房地产企业申报施工企业资质实施优先审批。

6.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

投标资质等级按照规定的最低要求设置;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需投标人具备一定履行合同能力的,可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且只能设置一种规模指标,同时类似工程规模指标一般不超过指标工程的50%。招标人应当事先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否则应当降低规模指标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

实行EPC、PPP发包方式的项目要视项目专业性、规模等,依法、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或社会资本方采购的准入门槛,鼓励我县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参与相应项目建设。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严禁在存贷款利率以外违规收取费用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

8.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应用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和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信用评价办法,实现与国家和省市建筑市场数据的共享交接,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企业的信用评价和招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选、工程担保等事项联动机制。将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机制与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与市局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统一招投标规则,最终实现统一的评标办法。

考虑我县工程特点和企业现状,将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机制与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过程中暂设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项目资信标中一般情况AA及以上投标人信用等级不设分差。对尚未开展信用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参照信用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资信标。

9.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强制采用现金形式,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实行差异化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县内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无拖欠民工工资证明享受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奖励。

(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推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

严格实施《天台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中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等技术指标,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节能审查、规划审批、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把关。大力推动天台县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县内企业与外地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联合组建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

2.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依法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3.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大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鼓励我县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队伍。

1.强化行业人才支撑。

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支持建筑业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践基地,联合培养高素质专业型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深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机制,传承弘扬工匠精神,鼓励企业建立技能等级与工资挂钩的薪酬。

2.优化劳务作业队伍。

大力发展以劳务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实施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稳定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或拥有建筑劳务(专业)企业。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支持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快培育与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等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队伍。为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归属感,鼓励和引导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作业为主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

三、财政奖励政策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建筑业奖励资金300万元。

(一)企业达标奖。年度产值建筑业产值施工总承包2.5亿元以上、专业总承包5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建筑业龙头企业按照对天台县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金额奖励,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外地市场开拓奖。施工企业县外建设项目对县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予以奖励,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名牌工程奖。

1.以企业的获奖资料为评奖依据。

2.企业获“安标化工程”(省外同类奖)奖的奖励:

(1)获“省级安标化工程”奖的奖励金额为5万元;

(2)获“国家级安标化工程”奖的奖励金额为10万元;

(3)县内监理企业参与获奖工程监理的按总承包企业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3.企业获“优质工程”( 含市、省外同类奖)奖的奖励:       

(1)获市“括苍杯” 奖的奖励金额为5万元;

(2)获省“钱江杯” 奖的奖励金额为30万元;

(3)获国家“鲁班”奖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

(4)县内监理企业参与获奖工程监理的按总承包企业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4.获得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的奖励金额为5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建筑施工的奖励金额为10万元。

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四)科技进步奖。

施工企业成立并被批准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建设工程工法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级工程建设工程工法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主编单位,每项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

(五)县外企业落户奖。

对县外企业注册落户到我县进行奖励,从在我县注册落户5年内,评为“县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施工产值15亿元以上,且县内入库税金达到1500万元以上),予以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名牌工程奖、科技进步奖、县外企业落户奖三项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天台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建设规划、发改、财政、经信、科技、国土、行政审批局、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规划局,定期组织召开建筑业发展会议,完善扶持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针对一些资质等级较高、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在发展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二)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建立由县建设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县建设规划局反馈的行业形势与存在问题,定期排查分析企业存在的各类风险,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组织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侵害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打击,并对违法行为及人员进行曝光并列入建筑业不良记录人员名单,每年在建筑领域开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行动,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附则

(一)本意见奖励政策的兑现由县建筑业协会向县建设规划局如实申报,经县建设规划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再提请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兑现。

(二)本意见中所述建筑业企业为注册地在天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三)建筑业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等重大责任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涉及税收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意见的奖励。

(四)本意见中所述税收均不包括企业上交的各种基金、附加费。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发〔2011〕57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建规〔2013〕57号)和《天台县建筑企业和个人奖励实施办法》(天建规字〔2013〕253号)废止。


天政办发〔2018〕5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