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MB1959184P/2017-101184
发布机构: 天台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文日期: 2017-0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天台县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奖励办法(讨论稿)
时间:2017-09-07 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展览、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非国有博物馆是指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名县美城”“两地一区”建设,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对非国有博物馆予以扶持,积极探索政府与社会新型资本合作模式。

第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行政登记管理机关要把依法成立的非国有博物馆纳入监管体系,指导非国有博物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五条  重点扶持“佛宗道源”“和合文化” 等具有文化特色、天台特点和独特个性的非国有博物馆,传承中华优秀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参与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

第二章  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奖励

第六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准入条件

(一)投资非国有博物馆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审定,由县政府委托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投资方进行资质、藏品和我县需求方面进行考察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二)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须在1000㎡以上,选址布局合理且符合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非国有博物馆原则上要免费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日在180天以上,并严格执行参观登记、藏品管理等制度。

(四)非国有博物馆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实施安装身份证刷卡进入、手机扫码进入、人脸识别进入等智能门禁系统。

第七条  经文化部门审查后认定为非营利性文化项目的,可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同一规划地块有两家以上(含)申请者的,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  非国有博物馆报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成立。产生的土地、房产地方贡献留存部份,由政府先征后补,全额返还。企业实际用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土地、房产不论是租用或是出让,均实行先征后补,地方贡献留存部份全额返还。

第九条  县政府对由民间自筹资金建设并向公众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给予相应补贴:

(一)场馆建筑补助

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3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按每平方米5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按每平方米3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按上述标准审核后给予发放一次性补助。

(二)场馆租赁补助

个人和民营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馆舍或利用现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和合小镇内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创办设立博物馆,租赁时间不少于5年的,经文化部门认定可享受租馆补助。在城区范围内,租赁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厅不少于总面积的60%,下同),并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标准予以房租补助,房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30万元;乡镇内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减半补助,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标准予以补助,房租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5万元。

(三)展厅布展补助

非国有博物馆按其陈列布展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布展费用在300元/平方米以上给予30%一次性装修补助,布展费用在300元/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0%一次性装修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人员参观补助

经文化部门审核认定年参观人数达到2000及以上——10000人次,(按实际人数每人次10元进行奖补);年参观人数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按实际人数每人次15元进行奖补)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做精品交流展会:

(一)交流展览应讲究质量,每次展览时间不少于30天(含30天),且必须具备以下申报资料:一是展览宣传、报道资料(包括广告、媒体的文字、图片等);二是展览大纲、展厅的主要展品和观众参观照片;三是相关展览协议。

(二)非国有博物馆组织县外展品来本馆展览,或者组织本馆藏品赴外地展览按规模大小(小型为100-150件,中型为151-300件,大型为300件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补助,对展品规模不满100件以及实行收费的展览不予补助。

(三)精品交流展: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引进国家一级博物馆展品,或者相关作品在国家级展馆展出的专题展,每场次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三章  非国有博物馆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

(一)加强工作指导

文化部门要切实做好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工作,充分发挥业务部门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引进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位;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依法利用收藏优势,开发相关产业。

(二)完善综合配套

为便于群众参观,交通运输部门在考虑公交规划时,应尽量在博物馆周边设置公交场站或停靠站,有条件的可以以博物馆名称命名车站;旅游部门应把博物馆纳入旅游规划,开辟富有特色的“博物馆之旅”旅游线路,并积极组织旅游团队参观博物馆;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县内博物馆资源,强化馆校合作,做到每学期每个学生至少参观一次,把博物馆建设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究性学习基地和社会综合实践基地。

(三)创建集群效果

积极创造条件在和合小镇区块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群。非国有博物馆群内的非国有博物馆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在资金和税收方面给予进一步的政策扶持或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的星级管理

(一)对于评定为国家三、二、一级博物馆,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应给予重点奖励。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情况每二至三年对县内非国有博物馆进行一次星级评定;布展面积在500㎡以上——2000㎡以下,藏品数量达到2000件以上的评为C级博物馆;布展面积在2000㎡及以上——5000㎡,藏品数量达到5000件以上的评为B级博物馆;布展面积在5000㎡及以上,藏品数量达到,10000件以上的评为A级博物馆;对成功创建星级的非国有博物分别给予C级10万、B级20万、A级3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二次评优没有进级的不予重复奖励,进级的星级博物馆核减上一档次奖励。

(三)非国有博物馆要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监管及业务指导,遵守《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按要求开展年检年审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非国有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非国有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非国有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非国有博物馆享受县政府的各项人才政策(详见:天县委办发〔2017〕16号)。

第十四条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非国有博物馆应参加国家文物部门统一部署的年度检查、备案工作。对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的非国有博物馆,限期一年整改,整改期间不予补助。经整改后次年年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取消该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格。非国有博物馆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申请扶持政策应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馆的批文及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藏品目录;

(四)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申请补助扶持政策的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布展、租赁均由申请者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文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对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宣传、文化、财政、审计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及时予以审核,报请县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取消补助奖励:

(一)申报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报人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非国有博物馆;

(四) 没有如实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奖励。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受理申请报告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底。

第十九条 为发展我县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文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宣传、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对上报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额一项执行。同一项目已由县内其他部门进行补助或奖励的,按最高额一项执行。建设类项目补助核减前期补助金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于本办法相类似的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