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关于受理职工医保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申请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12 16: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受理职工医保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申请的

公  告

 

县内各中医医疗机构:

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我县中医药事业发展,稳步推进中医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工作,根据《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台人社发〔2016〕141号)和《天台县2017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天县委办[2017]21号)的规定,拟将县内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医保定点范围,现就受理申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县内符合台人社发〔2016〕141号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职工医保定点服务的中医医疗机构(原已纳入定点范围的不需重新申请),即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和药品为主,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服务;

(三)严格执行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与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条件;

(四)申请定点前一年内(开业不足一年的自开业之日起)未被卫生计生、市场监督、发改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未发生过重大医疗事故;

(五)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且具有1年以上稳定劳动关系人员比例不能低于50%;

(六)药品或医用器材等“进、销、存”实现信息化管理,具备较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满足基本医疗保险交易的网络环境;

(七)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受理时间

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的上班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不再受理。

三、受理地点

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401室(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53号)。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一)同意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

(二)民营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等级公立医院的规定标准;

(三)同意按照县社保中心的要求安装视频监控。

五、咨询电话

0576-83887142

六、其他事项

本次定点资格评审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点资格最终通过评审会确定,评审结果将在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trc.gov.cn/)公示和公布。

通过本次评审取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经改造符合条件并与县社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开展职工医保服务,参保人员在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刷卡结算,基金结算范围暂限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

 

附件:《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

 

天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2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