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127175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4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5-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平桥镇紫东村新西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异地搬迁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县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平桥镇紫东村新西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异地搬迁安置办法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紫东村新西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异地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现紫东村新西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异地搬迁目标,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373号)和《天台县关于加快农房集聚区建设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实施意见(试行)》(天政发〔2013〕1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紫东村新西村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搬迁范围
平桥镇紫东村石浪脚自然村和田村自然村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红线范围,新西村下竹园自然村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红线范围。
二、安置方式和安置地点
本次搬迁统一采取公寓式安置。安置房第一期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小区二期(农房集聚区)内,第二期位于天台县西部统筹区核心区块平桥镇塘下竹村西南PPQ03控规05-03地块(农房集聚区)内。
三、安置对象
(一)搬迁红线范围下列人员可享受安置政策:
1.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出嫁女),户主或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异地搬迁购房。
2.原籍在本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主或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异地搬迁购房,且本户现在本村有合法房屋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1.户主或家庭成员已享受异地搬迁购房。
2.无子女现由政府供养的五保户。
3.已出嫁外村女性或入赘外村男性。
四、安置房套型和安置标准
(一)安置房套型。房屋分小、中、大三种套型,其中小套房型建筑面积80—99㎡(不含储藏室),中套房型建筑面积100—120㎡(不含储藏室),大套房型建筑面积121—139㎡(不含储藏室)。房屋具体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
(二)安置标准。拟安置户选择以下一种标准进行安置(户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拟安置户只能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安置)。
1.安置人口1—2人享受小套,安置人口3—4人享受中套,安置人口5人以上(含5人)享受大套。
2.本户在搬迁区块内拆除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60㎡以下的享受小套,60—110㎡(含60㎡和110㎡)的享受中套,110㎡以上的享受大套。
五、安置房价格
(一)安置房价格在核定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按优惠价均价2500元/平方米结算,因房型不可分割等原因超出核定安置标准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二)安置房价格的楼层差和朝向差,阁楼价格,储藏室价格,由搬迁工作指挥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在安置前统一核定公布。
六、安置补助
进入统一安置区的新购住房补助,按《天台县关于加快农房改造集聚区建设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实施意见(试行)》(天政发〔2013〕16号)文件、《天台县住房改造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天财农〔2011〕30号)文件、《浙江省农民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373号)文件和《天台县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居民资金补助意见》(天政办函〔2016〕16号)等文件执行。
七、安置程序
(一)报名。拟安置户需在规定时间内带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原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到搬迁工作指挥部填写《申请表》。
(二)审查、公示、审批。搬迁工作指挥部对照报名对象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拟安置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张贴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签订《房屋拆除宅基地收回集体复垦协议》、腾空交房和房屋拆除。在本次地质灾害隐点异地搬迁范围内有房屋的拟安置户,需在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时间内同村集体签订《房屋拆除宅基地收回集体复垦协议》、腾空房屋、并交由村集体对房屋统一组织拆除。
(四)选择安置房。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且在本村房屋已全部拆除的拟安置户,由领导小组确定时间,按“二次抽签法”进行选房(先抽抽签顺序号,再抽选房顺序号)。拟安置户选定安置房后,签订《安置确认书》。
(五)缴纳安置房房款。安置户须在接到搬迁工作指挥部缴款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房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安置房房款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六)交房。安置对象户凭《安置确认书》和结算票据签订《搬迁安置合同》,并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和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八、无购房能力困难家庭的安置
无购房能力的困难家庭,由本户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和镇政府审查同意,报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类别(即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由政府提供无产权临时保障房进行安置。
临时保障房由镇政府统一提供,本户不拥有产权。至本户另有住房后,以上保障房由镇政府无条件收回。
九、安置对象分立户规定和人口计算办法
本次安置分立户规定和人口计算以本办法实施之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之后新增加的人口和家庭不得享受本次安置政策。
(一)分立户规定。
1.独子户和囡户连同父母、祖父母及以上长辈按一户计算。
2.户籍未分户登记的多子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另立一户计算。但父母、祖父母及以上长辈和未婚女性(包括户籍已分户登记的)不能单独作为一户计算。
3.夫妻离婚的按照原家庭户籍以一户计算,但一方或双方已组成新家庭的,按现户籍登记的立户计算。
(二)人口计算方法。
1.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一户按此政策最多只能增加1个人口。
2.已婚女性应迁入未迁入的,可计入人口数。已出嫁的女性不计入人口数。挂靠人员不计入人口数。
3.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户口已迁回本村人员、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和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可计入人口数。
4.囡户(无儿子)家庭,女性20周岁以上已婚,允许其中1位女性的丈夫入赘(上门女婿),男方户口未迁入的,可按应迁入未迁入增加1个人口计算。
十、小区业主集体用房
政府在安置区内无偿安排一定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小区业主集体用房,房屋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
十一、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安置户凭《搬迁安置合同》直接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安置坚持“一户一套”原则。
(三)村内房屋分家析产未办理土地证过户的,经村两委审查报搬迁工作指挥部同意,可以分书作为认定依据。村内房产涉及遗产继承未办理土地证过户的,经村两委审查报搬迁工作指挥部同意,可凭公证书、遗嘱或遗产分家析产协议作为认定依据。村内房屋涉及交易的(买卖、交换、赠送),原则上以是否办理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为准,未办理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四)多子女家庭分立户安置的,需一并拆除房屋后方可安置。
(五)享受本次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安置的,今后衍生出来新增人员和新增家庭,不得再享受异地搬迁安置政策。
(六)安置房自《搬迁安置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后才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七)拟搬迁安置户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安置对象资格。
(八)本办法未规定的,可根据具体应用中的实际问题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