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12717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7〕3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7-05-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6-02 16:2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制度化,确保国有资本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天台县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台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天台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天台县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和今后根据需要组建的其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本级),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合资合作、收

购兼并等对外投资;

(四)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投资;

(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

(六)房地产投资;

(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县国资局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导县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三)对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四)对企业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五)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职责包括:

(一)参照本办法制定和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可在集团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对下属企业授予投资决策权限,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健全投资管理机构;

(二)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四)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决策后报县国资局审核,自主决策非限额以上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六)组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七)向县国资局报送投资管理制度等材料。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监督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投资决策和实施情况;发现项目决策和实施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企业提示风险,必要时报告县国资局。

第七条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符合本县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三)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导向;

(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五)强化主业管理刚性,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主业项目;

(六)投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七)投资项目决策前应进行科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项目预期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注重项目综合回报,准公共性项目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九)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八条企业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

(一)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三)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四)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规范内部决策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县国资局批准的专业投资公司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五)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六)县国资局提示的其他风险。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报审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企业本级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国资局备案。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一条须报县国资局审核的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一)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与非国有资本合作但非绝对控股也非实际控制人,且投资额2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

(五)县国资局另行规定需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其中,纳入省市县建设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项目不需报县国资局审核。限额以下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决策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十二条股权多元化县属企业、县属控股上市公司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法》等规定,按照该公司的章程等制度履行决策程序,不需另行履行项目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县国资局原则上不支持发展战略和主业以外的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推进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需报县国资局审核的投资项目(统称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经企业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国资局审核,并同时抄送企业本级监事会。

第十五条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经县国资局审核同意后,企业才可进行实际投资,商业合同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企业本级上报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请示正文应简要陈述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四)项目的投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

(五)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

(六)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企业本级报送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请示应附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决议,如董事对项目有保留意见的需在决议中反映;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专家论证或评审意见应一并提供;

(三)法律意见书;

(四)涉及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的,境内项目应提交尽职调

查报告、近期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境外项目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估值或评估报告等;

(五)涉及非现金方式投资的,应提交拟作价投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与本企业以外投资主体合作投资的,应提交合作方情况介绍及其对项目的贡献说明,投资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公司章程草案等;

(七)风险评估报告;

(八)县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自主决策的投资项目,应参照以上要求准备决策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审核的主要依据,应以投资价值分析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建设背景和投资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分析;

(四)项目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五)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

(六)项目的投资价值分析和经济效益评价。投资价值分析主要考虑项目的市场竞争力、成长性等因素。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基础数据与参数选取、收入与成本费用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敏感性分析、经济评价结论等;

(七)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相关评价;

(八)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

(九)项目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

(十)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县国资局收到企业本级报送的投资项目请示后,对请示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完善资料。资料补充完善后,县国资局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如需提交县委县政府办公会议审议的,办公会议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投标、竞拍等时效性较强的投资项目,企业本级上报时应附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招标文件或竞拍邀约书;

(四)投标文件或竞拍方案;

(五)县国资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完备的,县国资局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上报审核:

(一)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

(二)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三)县国资局要求重新上报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项目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企业本级应当对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主要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分析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县国资局,同时抄送企业本级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股东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指标,作为对项目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的及时协调处置,问题重大的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局。县国资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本级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县国资局备案。

县国资局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或运行(包括试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的6个月内,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所属企业,并配合开展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项目后评价可由企业本级自行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但应避免由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财务咨询、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国资局根据项目后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按任期每三年对企业本级的投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综合评价情况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不因其调整岗位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县国资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参照《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浙政发〔2015〕20号)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局负责解释。县国资局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投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