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7-60412
- 文件编号: 天政办发〔2017〕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7-0007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06-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天台县“佛宗道源、山水神秀”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打造国内知名的开放式影视外景基地,推动影视文化产业与旅游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影视文化产业,丰富文艺精品创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鼓励影视文化企业落户天台,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财政奖补政策8年,前3年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县得部分贡献额按90%给予奖励,后5年按80%给予奖励,按每半年申报兑现。
二、外来影视文化企业在天台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租用办公场所,每年给予1.5万元租金补助。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天台的影视创意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经县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其3年100平方米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或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每年租金补助最高限额3万元;编剧、导演、演员在天台设立名家工作室,按天台县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相关文件认定和享受相应补助;对特别优秀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项目补助,并可免费提供不超过年租金3万元的办公场所。
三、鼓励影视文化企业、各类社会资本在天台投资各类特色外景基地,打造形态各异、特色鲜明的“风情街区”、“特色村落”、“特色小区小镇”、“影视景区”,丰富影视基地形态,根据实际投资额,采取一事一议形式奖励。
四、影视文化企业拍摄制作天台题材的电影、电视连续剧和动漫作品,经县政府同意,影视文化企业与天台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该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央视播出的,可最高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200万元。在省级重点卫视(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下同)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鼓励编剧编写天台题材的电影、电视剧。选用天台题材的电影(占50%以上篇幅)在院线上映后,总票房需达到2000万元以上,奖励该电影编剧最高20万元。选用天台题材的电视剧(占30%以上篇幅)在省级重点卫视以上播出的,奖励该电视剧编剧最高50万元;在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奖励该电视剧编剧最高80万元(在省级重点卫视和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都播出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六、影视文化企业在天台取景拍摄的电影(80分钟以上),其天台外景占整部电影外景的40%以上,在院线上映后,总票房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每部奖励6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间(17:30至22:00,下同)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5万元。
七、影视文化企业在天台取景拍摄的电视剧(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其天台外景占整部电视剧外景的40%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或电视剧频道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6万元和3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分别奖励3万元和1.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集奖励3万元,在非黄金时段首播的每集奖励1万元。上述奖励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影视文化企业拍摄天台题材的纪录片(时长40分钟以上),根据播放时间长短等因素在中央电视台或境外主流电视台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省级重点卫视黄金时间段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非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影视文化企业拍摄的天台题材影视作品,经有关部门选报并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的(不含个人奖),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五个一工程”奖、牡丹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天台题材原创网络电影(60分钟以上),与知名网站(爱奇艺、乐视、优酷、腾讯、搜狐)独家合作播出的,授权付费周期内点击量超过200万的每部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50万次点击,增加3万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非独家合作全网络平台播出的,点击总量超过1000万的每部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次点击,增加5万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天台题材原创网络电视剧(10集以上),与知名网站(爱奇艺、乐视、优酷、腾讯、搜狐)独家合作播出的,点击总量超过2000万的每部给予5万元奖励,每增加500万次点击,增加3万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非独家合作全网络平台播出的,点击总量超过1亿的每部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3000万次点击,增加5万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编剧、导演、演员对地方财政县得部分贡献额当年突破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贡献额数的40%财政奖励。
十二、影视文化企业经天台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可免费在全县各景区景点取景拍摄。影视文化企业在天台举办影视剧开机仪式、首映式,每个开机仪式补助1.5万元,每个首映式补助3万元。鼓励省级以上影视文化团体组织在天台举办全国、全省性的影视方面论坛、研讨会、年会等各类活动,每个活动补助3万元,举办颁奖仪式补助5万元。电影节、颁奖晚会等特别有影响力的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形式补助。对参加省级以上影视展会,注册地在天台的影视文化企业,经天台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审核,并按组织单位展位费报价以内签约的,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外景基地管理实行申报制度。天台山影视外景基地由影视拍摄资源所有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厂房、宾馆、咖啡厅等经营场所由单位法人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述外景基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向剧组发布推介。
十四、被列为影视外景基地(拍摄点)的,其所有人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拍摄场景、拍摄设施的管理维护。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警方案,拍摄前与剧组签订安全协议,拍摄过程中监督剧组做好防火、环保、垃圾清理等工作,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十五、成立天台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天台影视文化产业和外景基地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和全面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
十六、本扶持政策暂设立三年共2000万元的影视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享受本扶持办法的影视企业,须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兑现奖励。
十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