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116U/2017-979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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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台县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17-03-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一、天台县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县级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起草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机构。
4.指导监督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
5.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全县“123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
7.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配合做好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8.负责对全县司法行政队伍的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查处。
9.承办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司法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二、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司法局2017年收入预算1425.8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25.85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占0%;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0万元,占0%;不含非税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0万元,占0%;上年结转和结余(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
收入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司法局2017年支出预算1425.8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1425.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6.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773.1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30.76万元,项目支出422万元。
3.支出预算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204(类)06(款)01(项)事务795.24万元,主要用于行政运行开支。
2.204(类)06(款)04(项)事务219万元,主要用于人民调解、普法宣传,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律师值班费、劳改劳教、矛盾联合调解中心、业务装备经费、办案(业务)经费等基层司法业务支出。
3.204(类)06(款)06(项)事务16万元,主要用于律师公证业务开支支出。
4.204(类)06(款)07(项)事务116万元,主要用于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业务支出。
5.204(类)06(款)10(项)71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业务支出。
6.204(类)06(款)50(项)事务23.38万元,主要用于事业运行开支。
7.208(类)05(款)05(项)83.3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8.208(类)05(款)06(项)33.2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9.221(类)02(款)01(项)68.63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2017年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9.53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4.03%。主要用于接待监地对接、保外就医、上级部门及其他县(市、区)来访接待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7万元,比上年执行数下降41.67%,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及租用费用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减少。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政府性基金。
2.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不含非税的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
4.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事业收入、不含非税的事业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经营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的非税收入:”、“不含非税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以及项目已完成形成的资金。
7.上级补助收入:指省级补助收入。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 204(类)06(款)01(项):指行政运行。
11.204(类)06(款)04(项):指基层司法业务。
12.204(类)06(款)06(项):指律师公证业务。
13.204(类)06(款)07(项):指法律援助。
5.204(类)06(款)10(项):指社区矫正。
6.204(类)06(款)50(项):指事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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