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6-6040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6〕12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6-001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12-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6 10:01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公安部“打拐”专项行动要求以及《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8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障被私自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2016年8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地为天台县)。

二、清理方法与程序

(一)符合办理收养证的:

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应写明本人婚姻状况、无子女、弃婴捡拾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需要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的承诺书;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再婚承诺书);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需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6.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需县卫生计生局签字盖章);

7.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已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证明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情况说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9.收养人及被收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张2寸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县民政局应按照规定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并根据《收养法》、《办法》以及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办理收养登记。

(二)符合办理抚养公证的: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依据司发通〔2000〕33号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以“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抚养人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要求公证的书面申请(应写明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弃婴捡拾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需要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登记的承诺书;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本人离婚或丧偶后无再婚承诺书);

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需县卫生计生局签字盖章);

5.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需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6.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已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证明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情况说明;

7.私自收养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8.公证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的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等。

(三)不符合办理《收养证》及抚养公证的:

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送养确有困难的,经县卫生计生局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后,由私自收养人提出申请,提供被收养人捡拾和收养情况,填写《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分别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县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审核,由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公安派出所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应写明“非亲属”关系。

私自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时应同时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1.要求落户的书面申请(应写明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弃婴捡拾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需要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民政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私自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供子女的身份证明);

3.私自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私自收养人已经结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无婚姻的承诺书;离婚或者丧偶的,除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后无婚姻的承诺书);

4.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需村(居)民委员会签字盖章);

5.私自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需县卫生计生局签字盖章);

6.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已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证明和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比对情况说明;

7.私自收养当事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

8.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初审时,应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公告查找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公告期为60天,公告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照片),并与私自收养人签订自愿抚养弃婴和儿童协议。

因收养人年龄未达到《收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收养条件的,弃婴和儿童可由收养人继续抚养。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按第二部分第三大点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民政、公安、卫计、司法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儿童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开展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对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各司其职。要高度重视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组织,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基层,要认真做好公告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私自收养清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做好清理中的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查找到生父母的,一律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积极做好DNA物检比对工作;严厉打击拐卖、贩卖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将查找弃婴(儿童)的生父母与打击拐卖、贩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弃婴和儿童的落户工作。卫计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及时按照《条例》规定对私自收养人进行处理,依法查处将违法生育子女假冒为弃婴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和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对发现的弃婴和弃儿及时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弃婴和儿童落户后,如发现落户前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或者拐买儿童等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司法行政部门督促和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三)强化保障,工作到位。私自收养清理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保障力度,确保工作到位。要积极增加人手,充实力量,确保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及时准确办理手续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举措,科学制定实施细则、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目标落实,工作到位。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认识宣传的重要性,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载体,将这次清理的范围、方法、程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宣传,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要通过横幅、宣传栏、广播、告示、通知书、宣传册、亲自上门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告知,确保家喻户晓。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附件:1.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2.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3.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公民私自收养清理审核表

5.自愿抚养协议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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