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6-6026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6〕6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6-0007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6-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1 15:42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已经二〇一六年县政府第四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违法建筑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无违建县”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3〕10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水利、交通、林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及其他设施的处置。

第三条  按照“依法依规、保障民生;公平正义、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稳步推进”原则,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第四条  违法建筑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的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电局、县供电局、县行政执法局、县林特局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能负责协助、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指导、考核工作。

第五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予以拆除:

(一)属于新增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且严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

(三)属于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应拆未拆的;

(四)临时用地期满且无法续办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影响重点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河道(水塘)或危及防洪,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六)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地下管线、公共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

(七)存在安全隐患(如房屋质量不合格、防火间距不足、电力线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采取技术措施的;

(八)辅助用房影响村镇规划、村容景观的;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的违法建筑;

(十)非法“一户多宅”应拆未拆的老房(属“台门屋”、“串架屋”等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应拆但一时难以拆除的,先由村集体予以收回,以后统一拆除);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后果严重、难以补救的。

第六条  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可暂缓拆除:

(一)乡村违法建筑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民个人住房,但按相关规定又无法补办手续的。

2.拆除后会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厉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公益、民生、基础设施类项目。

(二)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城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但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县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符合缓拆条件的高新企业,在未落实生产场地前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暂缓拆除违法建筑审核登记上报工作;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特、消防等部门负责对上报对象进行认定,符合暂缓拆除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建设类违法建筑,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

(二)项目建设类违法建筑,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三改一拆”行动中土地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35号)第二条第二项项目用地处置意见规定的,按天政办发〔2014〕35号文件执行。

(三)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个人住宅,按以下规定处置。

1.具结证明书由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凭具结证明书、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镇(乡)、村庄规划意见或是否可按现状保留的书面意见,对可现状保留的,土地和房屋登记机关凭具结证明书和规划意见进行确权。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位于“县城中心城区1、2类区域”(根据天政办发〔2015〕34号)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现状给予补办限额标准内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1)位于村镇规划范围内,且不影响交通道路、公共建设,相邻建筑日照、防火间距达到4米及以上的;

(2)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或拆除老屋后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

(3)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超限额标准;超过限额标准的在超过限额标准内的宅基地和房屋收取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限额标准内的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

4.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且位于“县城中心城区1、2类区域”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收取宅基地和房屋有偿使用费后按现状给予补办限额标准部分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1)位于村镇规划范围内,且不影响交通道路、公共建设,相邻建筑日照、防火间距达到4米及以上的;

(2)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或拆除老屋后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

5.因县级以上重点工程、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村庄整治、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搬迁,实际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超出规定安置面积,在超出规定安置面积部分的宅基地和房屋收取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规定安置部分的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审批手续。

6.国土部门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个人住宅已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以上第3目、4目、5目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可补办意见后,按第3目、4目、5目的规定给予补办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7.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以后且位于“县城中心城区1、2类区域”内的,按《天台县“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处理意见》办理。

(四)个人住宅少批多建部分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整改拆除;因结构安全原因无法整改拆除的,收取超过批准部分的宅基地和房屋有偿使用费。

(五)个人住宅补办手续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

1.用地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用地限额内有偿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2.超占地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百分之三十之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占地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收取有偿使用费。

3.个人住宅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有偿使用费收取按以上标准100%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按以上标准70%执行;山区农村按以上标准50%执行。

(六)位于“县城中心城区1、2类区域”外的,个人住宅少批多建部分的有偿使用费参照以上规定标准收取。

(七)个人住宅有偿使用费属土地所在行政村的村集体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收取和管理。有偿使用费用于:收回村庄内宅基地、空闲地和自留地的补偿;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等相关工作经费。村集体按项目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使用有偿使用费。

(八)非法占用土地建造的农用地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域农技站、国土资源所实地踏勘,现状属设施农用地的,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24号)管理,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的给予补办,不符合的责令拆除。

第八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的,予以没收:

(一)工业厂房类

1.不符合城乡规划用地性质的(包括厂房位于规划中的绿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6大类用地位置),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原已办理工业用地审批手续、现因规划调整改变用地性质、近期暂不实施项目建设的地块内,厂房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且保持用地性质不变的。

(2)未批先建的工业厂房,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前提下。

2.位于蓝线(即溪流、河道等)控制范围内,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防洪、环保等要求,保持土地性质不变,且企业承诺在规划实施需要时无偿征迁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但近期城乡建设规划暂不实施的。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调整,且不严重影响城乡建设规划的。

(二)涉及农家乐的违法建筑,农家乐正常经营,且经认定的县级以上农家乐特色村(点)。

(三)其他符合没收情形的。

第九条  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在城镇规划建城区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在城镇规划建城区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国土部门予以没收。没收的建筑物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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