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6-60256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6-000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01-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02 16:0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天台县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台州市《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规范公共墓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制定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导向,做到规范规划布局、规范建设主体、规范建设标准、规范定价模式;坚持保护环境,做到墓区生态化和园林化;坚持节约土地,提高单位面积的安葬率;坚持移风易俗,弘扬先进的殡葬理念和殡葬文化,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的公墓及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

三、公共墓地规划

县公共墓地规划由县民政局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公共墓地建设

(一)规范建设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组建公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墓地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规范建设标准

1.墓区生态化。建成时,墓区绿化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50%;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墓区面积的80%。

2.墓型简约化。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墓区总用地面积的30%,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0.8平方米;墓穴覆土厚度不少于0.3米,且种植草坪;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3平方米,竖放形式的墓碑顶端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6米,卧放形式的墓碑倾斜角度不得大于35度;墓穴上方除墓碑以外不得有任何构筑物。

3.完善墓区消防安全设施。按照森林防火要求,建造可到达墓区顶端的消防车道,道路宽度需大于4米,配置消防水池,墓区顶部与外围山地应设置隔离带。建造防洪沟渠,对有可能发生滑坡的山体进行加固。

4.配建墓区服务和管理用房。公墓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2%,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的服务及管理用房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

5.配建墓区停车场。公墓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10%;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墓区总用地面积的8%。

6.公共墓地建设方案由公墓建设管理机构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竣工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验收。

五、公共墓地管理

(一)规范公共墓地运行管理。县政府要把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规范运行管理,强化日常监督。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林业、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县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乡镇(街道)公益性墓地全面建成后,原则上停建村级公益性墓地。

(二)规范公共墓地销售价格。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管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管理机构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加强文明祭祀管理。公共墓地要设立专门的祭奠区域,禁止在祭奠区域外焚烧祭奠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积极鼓励群众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等绿色环保葬式。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天政办发〔2016〕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