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6-60402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6〕11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6-001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6-11-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住宅用地违法建筑补办的若干规定
一、违法建筑可以补办手续前提条件
(一)违法建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补办。
1.必须是建于2014年3月27日之前的集体土地上的存量违法用地;
2、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建于1987年1月1日前的除外);
3、符合村镇规划,相邻防火间距和建筑日照达到4米及以上的。
(二)新增违法用地一律拆除。
2014年3月27日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属新增违法建筑,按照规定原则上一律拆除。
二、违法建筑补办程序
(一)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前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具体做法:
1.出具《具结证明书》。《具结证明书》由房屋所在地行政村村两委出具,对该房屋建设时间进行认定,村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确认并加盖村两委公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房审查小组现场踏勘,出具符合城市、镇(乡)、村庄规划意见或是否可按现状保留的书面意见。
(二)房屋建于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间的违法建筑补办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1.补办对象的确定。驻村干部会同村干部核查,对符合补办条件的,以自然村为单位列出清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申请。建房户书面提出补办建房审批手续申请,填写《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经村两委同意的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审查小组现场实地踏勘。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办理事项。
对超限额用地的,只补办限额用地范围内的审批手续,超限额标准部分用虚线表示,原则上按房屋朝向从一侧进行分割,由建房户在审批(补办)意见书签字确认。
4.测绘。委托有资质单位测绘,测绘图纸一式五份,并将电子数据分别发送给国土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公示。符合建房条件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应在各行政村的自然村的宣传栏上公示,公示期10天。并拍照留档,要求远照、近照各一张,远照能看清“公示”张贴位置,近照能看清“公示”内容。
6.行政处罚和收取有偿使用费。
7.审批。按《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6〕21号文)文件规定审批。
三、其它规定
(一)用地不超限额,但建筑超高(超层)的。第四、五层的建筑,有偿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收取;第六层及以上建筑,若无法整改拆除的,有偿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收取。
(二)围墙内无建筑部分的占地面积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并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个人住宅少批多建部分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整改拆除;因结构安全原因无法整改拆除的,在收取超过批准部分的宅基地和房屋有偿使用费后,对少批多建部分在限额内的可以补办,对批准部分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土地用虚线表示。
(四)个人住宅位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有偿使用费收取按以上标准100%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外的,按以上标准70%执行;山区农村按以上标准50%执行。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按批准的土地面积予以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超面积部分在证书备注栏内标注“超面积部分在今后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村庄规划实施、政府性项目建设时,无偿无条件拆除建筑物,土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
(六)原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宅基地审批面积一致的,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合一登记,不一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出具同意登记的意见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县行政审批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宅基地审批补办工作;国土、规划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宅基地审批补办工作。
附件:1.天台县土地登记具结证明书
2.直系亲属住房情况一览表
3.天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补办)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