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2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0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5-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08:5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天台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台县县域总体规划(2011—2030年)》、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台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镇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各功能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法定规划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镇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1)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七条  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照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照平行关系控制。

(二)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照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  各类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下同)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2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

2.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条式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少于30米;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条式高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少于28米。

3.建筑方位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表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30°(含)

30°~60°(含)

>60°

折减值

1.0L

0.9L

1.0L

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米)。

3.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二)点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8米。

(三)低层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0米,与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3米;多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的最小日照间距不得小于15米。在旧区建筑密集地段进行改建,执行本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实,可酌情降低。

(四)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等非居住用房的,其日照间距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1.当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2.当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或者点式高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只限一层,自室内地面至二层楼面)。

3.当遮挡建筑为条式高层建筑时,日照间距计算可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十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不包括老年人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见附表2)的标准控制。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5米。

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的非居住用房高度。

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4米。

(二)低层与多层建筑之间、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6米。

(三)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二条  低层、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和中、小学的教室的建筑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当建筑朝向偏东或者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照表1换算。

(二)其它布置形式按照居住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1.3倍控制。

(三)最小间距、侧向间距按照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建筑之间的侧向间距,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侧向间距,均应当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客体范围内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日照分析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和《天台县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十五条  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东、西边界不小于3米,后退基地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东、西、南边界均不小于7米。

(二)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未建设的规划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已建设的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7米。

当基地北侧界外为无日照分析要求的对象用地时,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北边界不小于7米。

(三)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绿地等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四)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本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宽度为26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2执行。

表2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表

道路红线宽度d(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

或者裙房

高层退交叉口

多层建筑或者

裙房退交叉口

12≤d≤26

8

5

9

8

26<d<40

8

6

10

8

40≤d≤50

10

7

14

10

d>50

12

8

16

12

备注:工业项目的门卫、传达室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

第十八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主入口处建、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天政办发〔2014〕8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