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2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8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35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5-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乡镇水厂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08:58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乡镇水厂处置工作意见》已经2014年第三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天台县乡镇水厂处置工作意见

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计划, 2015年底前,我县城乡供水一体化的供水管网初步形成,基本覆盖我县平原乡镇、街道,能满足全县75%人口的生产生活用水。为切实提高供水安全,合理配置水资源,真正做到同源、同网、同质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天台县乡镇水厂处置工作意见。

一、处置范围

处置范围为天台县境内的乡镇水厂。

二、处置原则

(一)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平等协商”的原则。

(三)遵循“分类处置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处置政策

(一)对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平桥水厂,由县水务集团接管,改为国有企业;

(二)对于个人私有的乡镇水厂,原则上统一收购。经资产界定、清查、评估后,按评估价确定补偿价格予以收购;

(三)强化对全县供水企业的管理,重视对农村饮用水水质的抽查和监管,确保群众用上安全、清洁的饮用水;同时,对全县供水企业统一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等相关规费。

四、奖励措施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购协议签订的乡镇水厂,参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五、组织实施

(一)责任主体:成立天台县乡镇水厂处置领导小组,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电局、国资公司、水务集团以及水厂所在地乡镇领导组成,领导天台县乡镇水厂的处置工作。

被收购水厂所在乡镇政府是兼并收购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水厂所在地乡镇政府成立乡镇水厂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乡镇水厂的处置工作,工作组下设乡镇水厂资产清查小组,由乡镇有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制定资产清查方案,对乡镇水厂的各项资产进行实地清查,得出清查结论。并对各项资产的形成过程进行调查,对产权进行界定。各水厂应全力参与,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

(二)资产界定: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应界定为国有资产;2.乡镇水厂的各类投入及企业经营收益应界定为企业所有;3.村级集体投入建设的支管路资产应界定为村级集体资产;4.由村民投资建设的管网部分应界定为各用水户的个人财产。由县供水公司无偿接受,并为已开户的用户提供永久性供水服务,进行管网运行维护管理,不再收取相关费用。

(三)资产清查:资产清查工作目标:摸清各乡镇水厂供水资产状况。对各乡镇水厂的供水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供水资产的状况。重点是供水资产的价值、资金来源等实际情况。

资产清查内容:清查内容包括全县范围内的乡镇水厂供水经营资产、供水管理资产、供水用地和资金来源等。1.供水经营资产。包括取水泵站(房)、滤池、清水池、供水泵站、增压站、供水管网(含表阀),各种生产用房、生产设备、化验设备,备用水源库、深井水塔等。泵站、房屋、滤池、清水池、增压站需注明面积大小,泵站还需注明动力大小、提水能力。管道在按材质(PE、PVC、砼预应力、钢管等)分类统计的基础上,还要按管径以米为单位分项统计、分别汇总。2.供水管理资产。包括管理用房、路道、围墙等建筑物。3.供水用地。包括划拨、出让及租用的土地。4.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无偿划拨资金、各用水村集体资金、各用水户支付的开户费以及自筹资金等情况。

(四)资产评估: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格需报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评估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方法需采用重置成本法。

(五)协议签订:与愿意被收购的各乡镇水厂签订资产收购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资产的收购范围、收购价格、履行条件、款项支付、资产交接、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

(六)资产交接:按照收购协议办理移交手续,经过验收、造册,双方签证后,产权移交到天台县水务集团。同时按照收购协议办理收购价款的支付;

六、本意见由天台县乡镇水厂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天政办发〔2014〕8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