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3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13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5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10-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09:1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已经二〇一四年县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天台县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

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促进我县日照分析相关工作的规范化,提高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等要求,结合天台实际,对技术规程中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数据要求

(一)被遮挡阴影范围内的建筑用途和分户情况需在实测图中予以明确。

(二)建设地块总平面图由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三)规划地块模拟方案、已批未建地块建筑方案由规划部门盖章确定。

二、日照标准

(一)中心城区和各镇镇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12年版)中的中小城市确定日照标准。

(二)旧区改建范围:东至飞鹤路、建设路,西南至始丰溪、三茅溪,西北至赤城路。

(三)独立式、联排式单套住宅(包括农居)内有2个及2个以上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户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上的居室窗台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

独立式、联排式单套住宅(包括农居)只有1个建筑层次时,应确保每套至少有1个居室窗台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含)4个居室时,其中应有2个居室窗台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

(四)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和独立成栋的单身公寓,每层半数以上的居室窗台须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

三、日照分析参数

(一)地理位置:东经120°58′,北纬29°10′。

(二)扫掠角:8°。

四、日照损失救济

当拟建建筑对少数现状居住类建筑造成影响而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与上述建筑的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经济补偿等作为日照损失救济方式,经公证处公证后,规划部门可以据此作出行政许可。

五、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一)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有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应当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二)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拟建建筑地块边界以北15米处应当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见附图1);拟建地块与其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规划地块退界8米处应当满足相应的日照标准(见附图1)。

(三)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建筑地块时,应当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纳入日照分析主体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相应日照要求。模拟方案如下布置: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最小不小于15米,最大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累计面宽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见附图2);拟建建筑与南侧规划地块之间为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公共用地时,南侧的规划地块退界不小于8米,与公共用地中心线的距离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采用上述方法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2)。

(四)拟建日照分析对象的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建筑地块时,应当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3),纳入日照分析主体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相应日照要求。

(五)作为分析客体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遮挡的分析客体的日照分析结果,仅供规划管理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需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六、日照分析成果要求

(一)日照分析由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台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温州市规划信息中心、宁波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台县建筑设计所承担。

(二)日照分析结论应明确每户是否满足日照标准,并有分析、检查、审核人员的签名和单位的盖章。

七、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出具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划条件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天政办发〔2014〕1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