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50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09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1-0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建房用地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办事效率,使审批过程更加透明、规范、公平、公开,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农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发〔2009〕4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个人建房“一户一宅、限额用地”政策
(一)宅基地安排的原则
1.一户一宅、限额用地;
2.公开、公平、公正,统一安排;
3.优先安排住房困难户;
4.先安排本村村民,后安排跨村迁移农民。
(二)宅基地安排对象的资格
1.本村的受灾户、无房户及因整治改造已全部拆除原有住房的建房户。
2.下列人员在本县无宅基地的,列入安排宅基地对象:
(1)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以及返回农村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
(2)户口尚在本村的农嫁居家庭;
(3)农民转为居民,属户籍制度改革范围,仍享受农村待遇的。
3.下列情况按规定处置后,可安排宅基地:
(1)多子家庭,房屋按下列要求合理分家析产后无房的。
①父母、祖父母及未婚女性应随其中非建房户;
②安排宅基地前办理析产变更登记手续;
③承分人只能承分一处房屋,且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平方米;
④合理析产以外的所有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必须以拆除或调剂给无房户、缺房户居住的方式处置。
(2)因实施农房改造项目需要,按以下规定将原有的住房调剂给受灾户、无房户、缺房户的。
①住房调剂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报县农房办审查,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②调入后,调入户合计房屋仅有一处,且占地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③调剂的房屋调出方已搬出,调入方已搬入居住。
(3)列入县高山移民范围或规划搬迁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跨村迁移建房的。
①用地所在村同意安排宅基地;
②原籍所有房屋拆除,宅基地退回村集体;
③承诺不再在原籍安排宅基地。
(4)女方出嫁后户口仍在本村的,且达到上述跨村迁移建房要求的。
(5)本村在外人员的祖居房产,因实施农房改造项目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安排重建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宅基地: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2)不具备分户条件而分户的,包括独子户和囡户分户的;
(3)子女分户以老人单独立户的;
(4)宅基地安排对象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
(5)拒绝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由村集体统一收回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三)宅基地对象资格的审查
经办人员在审查安排对象原有住房面积时,不仅要对安排对象及其父母、祖父母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要对每位实际家庭成员(包括未列入报批的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县域范围内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1.原有住房面积的审查。
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包括未登记的和违法建造的住房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原划拨转为出让土地上的住房及政府福利性住房,上述住房均属申请对象原有住房。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不计入申请对象原有住房面积,但属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村改居后的农民及经联社社员,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应计入其原有住房面积。
2.已享受过政府福利性住房政策待遇的审查。
政府福利性住房政策待遇是指安排对象或家庭成员(实际的家庭成员)已享受过高山移民、经济适用房、干部职工福利房和集资联建房、拆迁安置等政府性政策待遇。
(四)家庭人口的计算办法
安排宅基地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人口计算(包括应迁入未迁入的人口,如家庭成员中的义务兵、在校学生及服刑人员;不包括农嫁农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育夫妇可增加1人计算;
2. 男22—60周岁(含22周岁、不含60周岁)未单独立户但符合单独立户申请审批宅基地条件的,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但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
3.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无子女且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对象,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不能增加计算人口数;
4.夫妻离婚后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按可计算实际家庭人口数计算,不能增加计算人口数;
5.因就学或子女就学、经商等原因户口迁往外地(外村)的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凭原户籍所在村仍属本村社员书面证明;现户籍所在村居、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无房(或依法处置后无房)书面证明,允许审批宅基地和计入家庭人口数。
(五)宅基地安排面积的限额标准
列入农房改造项目严格实行限额用地,宅基地安排面积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最高不得超过;3—4人(含4人)为中户,最高不得超过;1—2人为小户,最高不得超过。建设规划已经批准建造套式住房的,可按照该村建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设计的相应实际套型面积安排。
二、个人建房审批手续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农房改造村的建房手续,均以户为单位组织报批;不符合农房改造村建设规划的,在农房改造期间不得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用地。
(一)规划许可手续
1.报批程序:
(1)村集体根据《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附件1)统一提供各户相关资料;
(2)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统一组织办理规划许可报批手续。
2.报批材料:
(1)国土资源所提供的《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附件2)复印件、建房对象户的户主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一户一份;
(2)《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复印件一份;
(3)村集体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一份;
(4)各户型建筑施工图一份;
(5)标注各安排对象户主建设位置的村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6)《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附件3)一份,镇规划区和街道的应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附件4)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附件5)各一份。
(二)个人建房用地手续
1.报批程序:
全县农房改造村建房用地审批并入县国土资源局建房审批管理系统统一进行网上审批。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以户为单位,采取“申请一户审查一户、符合一户审批一户”的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在宅基地落实到户后,各户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1)申请。安排对象户到区域国土资源所(分局)窗口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2)国土资源所审查。国土资源所(分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一户一宅”、旧房拆除等审批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各安排对象户具体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建房用地审批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审批。县农房办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同意报县政府审批,并对批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5)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发放批准书。
2.安置户应提交的报批材料:
(1)《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一份;
(2)安排对象户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最新登记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4)《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一份及公示照片远近各一张;
(5)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原有住宅已全部拆除和宅基地已统一回收证明一份(附件6);
(6)批前公示一份(附件7)及公示张贴的照片远近各一张;
(7)跨村建房的不再在原籍安排宅基地建房承诺书一份;
(8)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提供的标注各户建房位置的村庄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及标有各安排对象户建房位置的电子坐标数据;
(9)天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意见书(附件8);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历史遗留违章建房处置
经批准立项实施农房改造的村,在改造区块范围内属规划保留屋,参照《天台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天政办发〔2014〕124号)、《关于贯彻落实《天台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具体问题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38号)等文件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前的,由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出具具结证明书,县农房办根据农房改造建设规划出具是否保留的书面意见,对属规划保留的房屋,土地和房屋登记机关凭具结证明书和县农房办意见进行确权;用地行为发生在至之间,用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超省、市、县规定的限额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章建筑,免予处罚,不收取有偿使用费,按现状给予补办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审批程序按本文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如下:
1.符合农房改造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属规划保留的房屋;
2.符合农房改造的“一户一宅、先拆后批”等建房审批政策规定。该户所有旧房已拆除,建设规划内的宅基地、空闲地和承包地等已全部由村集体收回。
用地行为发生在年1月1日至之间或用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超过限额标准,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违章建筑,在收取宅基地和房屋有偿使用费后方可按本文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和限额标准部分的用地审批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按《关于贯彻落实〈天台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指导意见>具体问题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使用证注销
旧房拆除宅基地收回集体的,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房改造中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天土资〔2010〕99号)文件规定,分批次统一办理已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规范集体公建项目审批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农房改造村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报批程序
1.申请。村民委员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建造具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申请报告;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文件形式批复该村的具体公建项目;
3.规划许可。建设规划管理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该公建项目的文件、县农房办盖印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具体的项目名称核发给村集体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用地审批。国土资源所以具体公建项目名称与批次个人建房手续报批统一组件后,送县农房办组织办理具体的用地手续,核发《天台县公建项目用地批准书》(附件9);
5.建设许可。镇规划区和三个街道范围内的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依据其用地审批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报批材料
1.办理规划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村要求建造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各一份;
(2)建筑施工合同一份;
(3)建筑施工图一份;
(4)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一份,镇规划区和三个街道范围内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各一份;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该公建项目文件一份。
2.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村要求建造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各一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该公建项目文件一份;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明确工作要求
农房改造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有关单位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主动沟通、积极服务才能做好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责任主体,区域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所全程参与,各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沟通衔接协调,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抓好建房用地报批工作。农房改造项目建房的审批税费一律减免或返还,规划设计费、施工图纸费由县农房办统一支付。
(一)改造村集体组织工作要求
改造村应按下列要求做好宅基地安排前、安排中、安排后三个阶段的各项具体工作。
1.宅基地安排前。村民委员会将宅基地安排方案和拟安排宅基地对象户清单(拟安排宅基地的对象户须经村两委讨论通过),报区域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查;
2.宅基地安排中。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对象户名单,在村内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根据安排方案落实建房对象户的宅基地;
擅自安排未经审查和审查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对象户进行建房的,一律视作违法建设,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0〕114号)规定予以处理。
3.宅基地安排后。按国土资源所(分局)要求指导督促各安排对象户提供所需建房用地报批材料,及时到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具体的建房审批手续。
(二)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和巡查。全程参与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房改造实施方案、村规民约的制定及宅基地的安排和报批等各项具体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制止农房改造村未经审查和许可的一切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农房改造顺利有序地推进;
2.加快注销登记和用地报批速度。建房用地手续报批应及时跟进,在旧房拆除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已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在地基定桩放样前应及时做好各安置户“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审查工作,确保各安置户符合审批要求;在村宅基地安排落实到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其具体的建房用地报批手续;
3.及时衔接协调。做好与改造村的衔接,抓好土地证注销和个人建房材料收集工作。做好与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衔接沟通,方便各安置户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三)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工作要求
1.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接到安置户的报批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房规划许可手续;
2.及时衔接协调。将标有安置户主建设位置的村庄规划总平面图、标有各安排对象户建房位置的电子坐标数据和办理的建房许可手续(规划许可证)统一复印后,复印件移交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强建房施工巡查,对违章建筑和超高、超宽、超层、改变立面和外墙色彩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格执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要求
1.做好宣传指导。负责本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的农房改造建设政策宣传和审批程序指导,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用地、依规建房;
2.认真履行牵头督促责任。建立农民住房档案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掌握农民住房基本情况,协助做好宅基地安排等工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提前参与,协助农房改造村做好建房手续报批材料收集工作,并督促国土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房手续的报批。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房手续报批工作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办结和改正。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改造村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宅基地安排情况一览表
2.天台县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3.天台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4.天台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5.天台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6.原有住宅已全部拆除和宅基地已收回证明
7.批前公示
8.天台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意见书
9.天台县公建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