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73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7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3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8-0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县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县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乡镇(街道)基层管理为重心,以引导和规范为重点,以分类登记编号管理为手段,以营造我县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宗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依法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和原始宗教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县群众信仰的重要组成,要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和谐安全有序。
(二)规范管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进行分级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稳定。探索建立民间信仰协会,依托民间团体加强对民间信仰事务的指导。
(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县宗教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和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的日常管理;村(居)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文广新、林特、旅游、消防、农办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注重引导。要切实加强对民间信仰的引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赋予时代发展新元素。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扬善除恶、反对陋习,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民间信仰管理工作网络,落实管理力量。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保障力度,设立县级民间信仰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和相关工作。根据工作任务在乡镇(街道)设立民族宗教事务所,由县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支出,明确具体管理任务、人员岗位职责、工作规则流程,推进民族宗教、民间信仰工作的管理规范化。村(居)配备民族宗教、民间信仰工作联络员,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建立县、乡镇(街道)两级民间信仰协会,发挥民间组织作用推进民间信仰事务规范化管理,挖掘、弘扬民间信仰优秀文化。
(二)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制度,实施分类管理。本意见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组织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要求,通过保留、合并、改用、拆除等方式,甄别分类,综合施策,推进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合理布局。其中对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重点进行整改提升;对已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文物普查登录以及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场所,要重点予以保护。 在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和分类治理的基础上,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街道)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宗教事务部门汇总统计、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予以确认,并针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天台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将由县民宗局另行制订。 (三)建立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健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乡镇(街道)负责指导建立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日常管理,根据需要建立人员、会计、治安、消防、档案、环保、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有关协作配合工作,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影响场所团结,引发不稳定因素。 (四)规范民间信仰活动,落实安全责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信众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各类非法活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常住宗教教职人员。 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进行,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需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举办其他大型以及涉台、涉侨、涉外等民间信仰活动,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五)严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建关,制止乱建滥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设、规划等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街道)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由乡镇(街道)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实施,原则上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原建筑规模。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 (六)发挥民间信仰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并结合各种民间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等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鼓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回报社会。倡导民间信仰和谐共生理念,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充分认识做好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现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民间组织参与、场所自我管理的齐抓共管机制。省政府已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无违建县”创建活动,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广泛运用各种形式,切实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帮助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对于促进民间信仰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公民意识,积极配合和支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保障,稳步推进。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负责人,落实工作力量,积极筹建民族宗教事务所和民间信仰协会;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工作联络员,形成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要将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