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7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7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37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8-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垦造耕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10:42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垦造耕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

天台县垦造耕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垦造耕地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耕地垦造质量,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垦造耕地,是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范围内的荒草地、林地、园地及其它未利用地等资源,采取工程技术等措施开发成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项目验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组织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指导工程建设。

县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资金使用监管。

县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耕地地力质量的评定和种植适宜性的评定,做好新增耕地培肥和农作物种植技术的指导。

县林业部门负责涉林项目开发预审、“十个范围”林地的界定、林分改造项目的立项和验收、木本植物种植的指导等工作。

县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的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审计部门负责垦造耕地资金使用的监督。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宣传、发改、公安、安监、统计、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垦造耕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初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县各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垦造耕地项目实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和社会性投资项目管理两种模式。

政府性投资垦造耕地项目(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政策处理,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会性投资垦造耕地项目(简称社会性投资项目)是指由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申请项目之日起承包期限须在5年及以上)的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政策处理,并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为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垦造耕地项目应当推行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符合现代农业要求,垦造后的耕地按有关规定实行保护。考虑到天台水田补充资源紧缺,今后我县耕地垦造以水田为主。

第二章  垦造耕地项目的综合性要求

第六条  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2.项目区块面积在5亩以上,并且项目区内原耕地面积占总面积30%以下;涉林垦造项目规模一般控制在30-200亩之间;项目内适宜垦造水田的地块面积必须在80%以上;3.区块坡度应在25°以下,位于水库上游的区块坡度应在20°以下;垦造为水田的,坡度应在20°以下;4.现状土层厚度不少于60厘米,适宜作物种植;5.区块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七条垦造耕地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立地条件和垦造耕地的适宜性,科学合理做好项目选址。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充分论证,从严控制:1.存在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潜在因素的区域;2.涉及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3.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地、水库大坝安全范围的。

涉及林地的垦造耕地项目区块应选择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低产低效林地及有条件的达到主伐年龄的有林地、疏林地。列入下列“十个范围”的林地不得进行立项:1.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2.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3.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林地;4.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5.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林地;6.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7.山林权属纠纷林地;8.“四边区域”林地,包括国省道、高速、通景公路等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林地;9.高山顶部林地;10.沿山脊线及其两边范围林地。以上“十个范围”的界定标准按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执行。

第八条  垦造耕地项目应达到下列质量标准:

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生态防护工程等内容。

(一)土地平整工程

1.地(田)面平整:按照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削高填洼,平整土地,满足耕作要求。(1)垦造为水田的,田块长度大于等于30米、宽度大于等于5米,或田块面积大于等于0.2亩(宽度大于等于5米),田面平整度正负3厘米;垦造为旱地的,地面宽度应在2.5米以上,地面坡度应小于6度。(2)土体厚度大于等于60厘米,耕作层应采用优质表土进行覆盖,耕作层土土壤中大于10毫米的碎屑物小于10﹪,耕作层土厚度大于等于16厘米;鼓励进行表土剥离与再利用,提高土壤质量。

2.挡土墙和田梗:(1)挡土墙必须采用块石材料进行砌筑,做到坎面平整、结实,高度与地(田)面相平。(2)垦造成水田的应设置田埂,可因地制宜采用石、混凝土等材料进行砌筑或用泥土夯实,宽度30-40厘米、高度20-30厘米。

3.田间防渗工程(犁底层):垦造水田的,应做好防渗工程,夯实防渗层,以达到防渗要求;防渗层厚度大于等于10厘米。如现状土壤能满足水田种植防渗要求的,可以不实施防渗工程。

(二)农田水利工程

1.灌溉渠道:根据区块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的要求;渠系及建筑物配置率达到100﹪。灌溉渠道应采用衬砌工程或埋设PE材料管道。

2.排水沟:要满足农田防洪、排涝的要求。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其他工程相协调。按照地形,确保每个地块配套排水沟,衬砌率达到100﹪。防洪排涝设计保证率做到10年一遇。

3.水源工程: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禁止垦造水田项目选址;对于可通过工程措施达到灌溉水源保障条件的区块,根据实际地形配套建设蓄水池、山塘等,其要求达到相关水利工程建设标准。

4.渠系建筑物:根据实际地形和需要配套必要的渠系建筑物,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工程相一致,主要包括泵站、跌水和陡坡、涵洞、农桥等。

5.截水沟:在丘陵、山地区实施垦造的,区块上游必须设置截水沟。

(三)田间道路工程

1.田间道:应根据地形地貌及生产方式,因地制宜进行布置,方便农业生产与生活,有利于机械化耕作。田间道宽4-5米,两边用块石砌筑,路肩采用C15砼压顶,路面采用碎石铺设,内侧设置“三面光”排水沟。

2.生产路主要用于生产人员及人畜力车辆、小型农业机械通行,路面宽度1-3米。生产路可沿沟渠或田埂灵活设置,坡度过陡位置设置为台阶。

3.项目区外通往区块的机耕路内侧须做好三面光排水沟(不少于30×30厘米)。

(四)生态防护工程

根据项目区地形、气候条件、土地利用情况和农田防护等要求确定,在田间道旁种植乔、灌木,对原有乔、灌木有必要选择性地进行保留,尽量少占耕地。要求带状开发,禁止大面积“剃光头”式的开垦;区块的山顶、山脊线及高坡度陡面应保留原有生态植被,不许开垦破坏,维护生态环境、美化农地景观。

第九条 垦造耕地项目实行公告制。在项目立项后,应将项目基本情况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进行公告;项目工程建设现场应树立标示项目基本情况及区块范围的广告牌。

第十条  垦造耕地项目实行规划设计制度。

在项目区块通过初审论证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做好规划设计方案和预(概)算方案,并由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规划设计单位统一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和委托。

第十一条垦造耕地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可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以专章形式体现,并在项目规划设计评审一并审查。

第十二条垦造耕地项目区地类涉及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中介机构编制林分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并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林业部门以林分改造项目立项,同时办理林木采伐、签订木本植物种植责任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垦造耕地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多级监管制度,包括土地权属人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监理单位监管和县级部门联合监管。

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材料、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是否按规划设计施工以及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等情况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同时做好监管工作,建立监管台账,在项目建设期间要做到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县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建立监管台账,实行刚性检查制度,对水平带平整、挡土墙砌筑、路渠建设等要有至少一次的专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以书面形式(监督检查表见附件3)告知项目业主,督促其整改,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以上两项监管台账作为重要资料,纳入验收资料中。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进行局部调整的,变更设计内容应报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第十四条垦造耕地项目应在完成立项后并在通过评审的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发,坚决杜绝“未立项先开工”和“超范围开发”的现象。

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项目实际开发范围进行测量;涉林垦造耕地项目验收前,县林业部门应对项目实际开发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垦造耕地项目的建设时间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面积规模较大的项目允许采取“一次性立项、分期实施验收”的模式。

第十六条  垦造耕地项目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县国土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评定后,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在一个月内组织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通过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入库报备工作,并将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垦造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安排项目区内农作物的种植,做好项目的后续管护工作,涉及林地项目应安排种植木本植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对项目耕种管护加强监督检查。

为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项目业主做到边垦造边种植,尽力缩短复绿时间差,并实施项目种植管护和提升工程,种植管护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章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申请: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做好与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前期衔接工作;经初审研究同意以后以正式行文形式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论证:在接到立项申请后,由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项目区块若有涉及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须有县旅游、环保部门参加),符合立项条件的,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并将项目列入年度垦造计划。

(三)筹备:论证通过后,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地类涉及林地的,编制林分改造规划设计方案。

(四)审批:在完成相关前期筹备工作后,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立项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第十九条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业主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造价报县财政部门审核,依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3〕28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廉洁高效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按规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保障垦造项目后期种植管护,工程施工与后期种植管护一并招投标。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4);涉及林地的项目必须由县林业部门对林分改造项目先行验收通过。项目业主做好工程结算材料,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社会性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性投资项目的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申请: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做好与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前期衔接工作,经初审研究同意后,以正式行文形式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论证:在接到立项申请后,由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及时组织县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人员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项目区块若有涉及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须有县旅游、环保部门参加),符合立项条件的,组织对项目进行初审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并将项目列入年度垦造计划。

(三)筹备:论证通过后,开展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完成政策处理工作,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地类涉及林地的,编制林分改造规划设计方案。

(四)审批:在完成相关前期筹备工作后,项目业主提供项目立项相关材料(见附件1),由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第二十二条  社会性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项目业主签订《耕地垦造与指标收购协议》,落实项目耕地垦造计划、指标收购方案以及作物种植要求。之后项目业主可自行组织施工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按规划设计方案和《耕地垦造与指标收购协议》做好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县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4),并对工程质量等级(见附件5)进行评定;涉及林地的项目必须由县林业部门对林分改造项目先行验收通过。

工程质量等级分优质、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采取100分制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为了提高垦造质量,改进垦造工作,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业主的管理教育,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交流、观摩、考核评比等活动,提升业主开发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垦造耕地项目资金在县造地改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的管理原则。县国土部门应在每年初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总规模,报县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1.工程建设资金:垦造旱地亩均投资原则上控制在28000元/亩以内,垦造水田亩均投资原则上控制在65000元/亩以内。项目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完成决算,委托有资质中介单位审价,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

2.政策处理补偿费:按3000元/亩核定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用于村级组织集体资源性补偿和经营者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二十七条  社会性投资项目在验收后采取收购形式,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项目区综合坡度在6度(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库坡度等级确定)以下的为一类项目: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核准的新增耕地面积,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等别,认定为水田的分别以33000元/亩、32000元/亩、3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认定为旱地的分别以16000元/亩、15000元/亩、13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二)项目区综合坡度在6度以上的为二类项目:按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核准的新增耕地面积,按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等别,认定为水田的分别以52000元/亩、51000元/亩、49000元/亩的标准执行;认定为旱地的分别以20000元/亩、19000元/亩、17000元/亩的标准执行。

(三)项目区内原耕地面积经过统一改造的按新增耕地标准的40%执行。

(四)项目区内配套设施,包括沟渠路坎等(不含5米以上主道路),按其所在地块新增耕地标准执行。

(五)项目区外的配套机耕道路(宽度5米以上)以及区内5米以上主道路按100元/米的标准执行;内侧三面光排水沟按70元/米的标准执行。

(六)按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确需建设的泵站、区外引水渠道等水源工程按实结算。

第二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经费按项目资金总额的4%核拨;县农业、水利、林业、财政部门分别按项目资金总额的1%核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按项目资金总额的4%核拨。

在当年的垦造耕地项目资金总额中提取4%作为专项奖励,奖励给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项目涉及林地的,植被恢复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按每平方米4元标准另行核拨给县林业部门;水土保持所需缴纳的规费由县财政部门核拨给县水利部门。

项目涉及的测绘、规划设计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林分改造规划设计方案编制、监理、预算等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支付。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以项目合同进度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的实际进度为依据,经县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分期拨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政策处理补偿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相应工作后提出申请,予以拨付。

(二)工程性资金拨付。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工程量完成10%,拨付工程性资金的10%;工程量完成30%,拨付至工程性资金的20%;工程量完成50%,拨付至工程性资金的40%;项目竣工通过县级验收,拨付至工程性资金的60%;项目入库报备后,拨付至工程性资金的70%;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决算和审核后,拨付至工程性资金的90%;余额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可兑付10%,否则不予兑付。

第三十条  社会性投资项目的收购资金经县国土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分三期拨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项目经县级验收并报备入库后,按初步核定工程额的60%支付;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后,再支付至收购资金总额的90%;预留收购资金总额的10%作为工程质量和种植管护保证金,一年后经复查无工程质量问题和土地抛荒现象(以农业、国土部门复查意见为准)予以兑付。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在拨付项目资金时按比例核拨;县级各部门工作经费在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后一次性核拨。

第三十二条  实施项目后期管护和提升工程。

设立垦造耕地项目后期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作物种植和地力的提高。第一年补助400元/亩;第二年补助300元/亩;第三年补助300元/亩。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年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购买有机肥、商品肥等形式补助给种植者。

设立垦造耕地项目质量提升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主道路的硬化、地力的提升、生态建设等方面。资金采取项目化管理,项目优先配套于规模大、效益好的垦造耕地区块,项目申报实施按《关于印发〈天台县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4〕15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垦造耕地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实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应全额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或移用。财政、审计、监察、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前立项的垦造耕地项目按《天台县低丘缓坡垦造耕地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0〕6号)执行;2014年1月1日后立项的且工程未竣工验收的垦造耕地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材料

2.天台县垦造耕地项目联合踏勘审查意见表

3.天台县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情况检查表

4.天台县垦造耕地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5.天台县垦造耕地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

天政办发〔2015〕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