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7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8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38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9-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10:43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天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天台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15〕53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天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特指天台县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县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

第三条为加强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委库。

领导小组由县府办主任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天台支行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评委库成员由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天台支行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

第四条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县财政局统一组织并具体办理资金存放事宜。

第五条所有竞标银行与县财政局签订廉政承诺书,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竞标银行在接受县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浙江省政府债券和国债(以下简称“质押品”)作为质押。因条件不具备,暂无法办理质押手续的,中标银行上级行须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和担保额度均为存款金额的120%。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制订招标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县财政局根据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余额情况,制订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和分期招投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八条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县财政局发布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县财政局报名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县财政局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

第十条编制、发布招标文件。县财政局根据《办法》、本操作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实际操作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率综合考虑。投标定期存款年利率和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年贡献率组成资金年收益率(资金年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第十二条招标底价。每期财政资金招投标时,均设置招投标底价。若竞标银行所投资金年收益率均低于招投标底价,则本期招投标作废标处理,由县财政局择期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招标方式。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中标原则。按照资金年收益率由高到低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中标收益率为各银行所中标的的实际报价。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具体以每次招投标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投标起点。投标最低起点为1000万元,投标增加幅度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第十七条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40%,且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余额占其同期存款总额的比率不超过30%。

第十八条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二十条投标截止时竞标银行少于三家的,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延后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竞标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置就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每期评标设评委5名,由监督员在开标前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评委立即进入开标现场,被抽选的评委不在县区或因故不能在电话通知时起3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评标的,监督员应继续抽选直至满5名评委。设监督员3名,监督员由县财政局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和其他有关县级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委、监督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竞标银行任职的;

(二)与投标银行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关系,或与投标银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三)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单一投标量低于1000万元或投标增加幅度不为100万元的整数倍;

(五)投标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

(六)资金年收益率低于招标底价的。

第二十七条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在投影屏幕上实时显示招投标情况。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二十八条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将剩余招标余额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量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经济社会发展责任捐赠额按中标金额重新折算。

第五章中标、资金存放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现场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县财政局局长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局长签字确认后,县财政局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县财政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签订存款协议前,中标银行应按规定提供质押品或担保函。不能提供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取消中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确认质押信息。存款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存款银行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质押品清单,县财政局根据中标相关信息将质押指令发送至中央国债公司;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质押指令,与存款银行提交的质押品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质押手续。中央国债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及时将质押信息发送县财政局。

第三十三条办理中标资金存放。县财政局根据签订的存款协议书将财政资金转存中标银行。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四条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捐赠资金应在县财政局办妥资金存放后一个月内划入指定账户。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息划回。县财政局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县财政局提出提前支取5个工作日内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划至指定财政账户。

第三十七条解除质押。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后,县财政局向中央国债公司发送解押通知书。质押品解押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县财政局应当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该银行之后1年内的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

(二)年度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有不正当投标行为;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将捐赠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相关财政账户;

(六)其它妨害财政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县财政局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财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台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经济社会发展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3.财政资金存款担保函

4.天台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书

天政办发〔2015〕8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