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79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8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39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9-1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涉水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10:45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涉水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天台县涉水旅游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涉水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水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涉水旅游项目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涉水项目经营单位要注重防范,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涉水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定期举行预案的演练,确保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有效救援。

(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审批监管职责,为涉水项目的准入和经营把好安全关。

(三)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抓好涉水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督促经营单位把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

第三条 涉水旅游项目包括:

(一)利用自然峡谷、河谷进行漂流、瀑降的项目。

(二)在河流上开展摩托艇、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项目。

(三)人工建设场所的水上游乐项目。

(四)其它涉及旅游安全的水上项目。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新建的涉水项目竣工后,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乡镇(街道)评估同意后,由乡镇(街道)报县旅发委。县旅发委牵头组织发改、水利、国土、环保、安监、市监、建设、交通、体育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各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已建成的涉水项目每年开业前1个半月应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开业申请。各乡镇(街道)评估同意后,由乡镇(街道)在开业前1个月报旅发委,县旅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对涉水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涉水项目不得营业。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县旅发委牵头验收或检查后的反馈会上当场作出通过验收检查或者不通过验收检查的结论,不同意通过验收检查的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在业主完成整改提出验收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第七条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主动依法加强涉水项目的日常检查、巡查。

第三章  业主职责

第八条企业业主是涉水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落实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有关设备、器材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二)涉水项目企业必须投保公众责任保险,鼓励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按要求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救生员、漂流工,为其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对其实施培训上岗及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乡镇(街道)备案;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活动安全时,必须关停水上项目。

(五)在漂流河道内合理设置救生通道并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六)在漂流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七)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等公示栏。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八)漂流经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九)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十)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商业性活动。

(十一)在出现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水上活动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停止一切水上活动。

(十二)漂流经营单位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十三)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十四)服从县水利部门有关防汛抗旱、生产生活生态方面的调度。

第四章  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

第九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县职能部门和涉水项目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

(一)涉水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负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加强对漂流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

(二)县旅发委:对涉水项目布点是否符合规划进行审核把关,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负责做好项目经营后的行业管理,检查和监督公众责任险投保及指导漂流景区品质建设。

(三)县水利水电局:对涉水项目所涉河道的水文、落差情况是否适宜开展漂流等涉水活动进行评估;负责对涉水项目经营单位占用河道滩地修建旅游设施情况进行审批。

(四)县体育局:负责为涉水项目提供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培训服务;负责对经营性人工游泳场所的高危险性项目(游泳)的行政许可和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五)县发改局:协助旅发委对涉水项目竣工后进行综合验收。

(六)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内涉水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负责涉水项目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七)县安监局:负责对涉水旅游项目安全实行综合监管工作。

(八)县公安局:负责涉水项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频发路段隐患排查工作,消除各类交通隐患。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涉水项目县级公路主干道保畅工作,对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

(十)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涉水项目员工开展生命救援培训;落实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涉水项目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十一)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涉水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涉水项目未经验收检查或验收检查不通过而开业经营的,将依法追究所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的责任。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和涉水项目业主,要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三级责任,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台县涉水旅游项目综合验收表格

天政办发〔2015〕8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