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5-6039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5〕12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5-005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11-15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联合重组的若干意见》已经二〇一五年县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联合重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和规范企业联合重组活动,加快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打造天台工业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强化服务”为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和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推进联合重组的扶持政策,解决企业联合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消除企业联合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形成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引导龙头骨干企业通过挂牌上市、新三板挂牌、强强联合、产业链协同制造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被联合重组企业原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资源综合利用、驰名商标、著名品牌及其他无形资产等优惠政策,联合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由实施联合重组的企业按规定继续享受;被联合重组企业承担的各级科研项目,联合重组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本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继续承担。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好国家有关企业联合重组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财税优惠政策,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要求的,联合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重组所得。对企业在联合重组中涉及的房产过户(权证不全的房产在补办相关手续后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纳税人,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对联合重组后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照顾;对联合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联合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联合重组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联合重组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企业所得税重组所得。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联合重组后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天台境内的,参照《天台县鼓励引进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办发〔2015〕93号)文件给予补助。对于本县企业并购县外企业等重大并购活动,新增财政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联合重组后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两化”融合等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关领域的扶持政策,并积极争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以“政府注资、企业放大”的形式,建立天台县民间资本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土地使用政策。依法依规处置企业联合重组中的有关土地问题。企业联合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县国土局、县建设规划局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对县政府重点推进的重大联合重组项目,确需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可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企业联合重组中涉及原属划拨用地的,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联合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企业综合绩效评价C类企业之间、C类与B类之间禁止转让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导致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在联合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后过户。在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联合重组后企业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房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次月起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和并购贷款支持力度,简化信贷程序,进一步优化结算服务,对联合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被兼并企业的原银行债务申请停息、免息的,鼓励商业银行积极给予支持。推动企业通过面向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融资工具募集联合重组资金。积极引导证券公司、信托基金等参与企业联合重组。
(六)简化相关审批许可。优化企业联合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从简限时办理企业联合重组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对联合重组中涉及环评、安评、能评、资质证明、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批准文件的变更,在主要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应予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七)消除体制机制障碍。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深化银企合作参与跨国并购活动。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放宽对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股权比例方面的限制,实现国资和民资双赢。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转让处置规定,在规范完善、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推动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联合重组。积极落实相关政策,稳妥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生活保障、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
(八)优化用能排污指标配置。对县内联合重组行为,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允许实施联合重组企业直接继承使用被联合重组企业的用能量、排污总量等指标。对实行总量控制的行业,产能平衡指标根据联合重组企业的项目建设和发展需要给予倾斜。
(九)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企业联合重组典型案例的总结和宣传,使企业家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参与联合重组。做好与各级联合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进一步拓宽企业联合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向企业提供各类专业咨询服务。联合重组企业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组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培育、扶持、引进一批熟练掌握企业联合重组政策和业务流程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联合重组审计评估、律师、会计、拍卖、财务顾问、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根据企业需要,适时组团上门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联合重组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建立风险分类处置机制和救助机制,防范风险跨企业、跨领域传递。
(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税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国税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金融办、人行天台支行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抓好落实工作,协调解决企业联合重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着力推进重大联合重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由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三、附则
(一)该意见中的“联合重组”是指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和控股合并、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联合重组,且联合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我县区域内的企业。联合重组企业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应由县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
(二)对于国发〔2014〕14号、浙政办发〔2014〕145号、台政办发〔2015〕13号等联合重组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而本意见未作规定事项,请遵照以上三个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