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3-60281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3〕1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13-000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3-06-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15:17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3日

天台县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工作实施意见

个体工商户转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设立为企业(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资额50%以上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过程。近年来,我县个体工商户增长迅速,成为促进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方经济、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其规范发展,提升其社会责任感和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现就全县“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为宗旨,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县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优势特色产业改造和产业优化转型并举,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重要抓手,健全完善一系列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我县民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县经济结构,服务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积极支持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转变。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通过政策引导、主动服务、法律规范,促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有一个较大的突破和进展。到2015年底,“个转企”企业数确保完成530家,力争完成700家,2013年底完成“个转企”企业250家。

四、工作重点

突出天台产业和区位优势,按照“规划引领、业态提升、集约集聚”的思路,以汽车用品、橡塑、滤布、农产品等四大特色产业和服务业为“个转企”重点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培育转为企业:一是工业性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商业、服务业年经营额80万元以上的;二是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常年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三是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或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四是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五、优惠政策

(一)便捷准入,提供“绿色通道”

1.设立准入“绿色通道”。积极贯彻《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个转企办〔2013〕1号)和省工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操作规范》精神,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期视为延续。

2.“个转企” 原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原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未设定有效期限的登记前置许可证、审批文件、意见书继续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变更组织形式、名称需先行办理变更手续,或有效期限届满的,由工商部门出具“个转企”证明,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凭证明简化审批程序,采用变更程序报批,核发新的许可证,或出具新审批文件、意见书。

3.“个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档案和企业档案合并保存,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法规咨询、登记材料辅导、部门衔接协调,为“个转企”提供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站式服务。

4.有关部门免收“个转企”过程中的登记(变更)费、工本费。

(二)社保优惠扶持

1.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2.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个转企”后被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且按实际参保人数缴纳相关社保费的,自转企当年起2年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实的单位缴纳增加部分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补贴。

(三)税费优惠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微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企业,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7.“个转企”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8.“个转企”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最高标准执行(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每次营业额500元)。积极落实延长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财政奖励政策

1.“个转企”当年起的三年内,对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以“个转企”上一年度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每年按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现有财政分成体制分级承担。

2.个体工商户转为公司制企业产生的验资费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转企”证明和当地验资机构的验资费正式发票,由财政部门补贴50%。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五)金融支持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转企”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

3.各金融机构应将 “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六)其他扶持措施

1.“个转企”企业存在厂房用地紧张的,所在地工业园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评先、评优和荣誉、奖励评定等各项工作,对“个转企”企业应予以倾斜。荣誉授予部门原则上应予认可“个转企”企业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

3.放宽对“个转企”企业的年度检验要求。对“个转企”企业3年内年度检验可不审查注册资金(本)、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突出成效。为进一步强化“个转企”工作的领导,成立天台县“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质监局、安监局、食药监局、统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由县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个转企”工作乡镇(街道)、部门考核制度,对完成指标任务的乡镇(街道)给予奖励;在部门中开展“个转企”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要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个转企”的相关政策,特别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明显的比较优势,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成功的先进经验,解除其后顾之忧,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工商部门要主动牵头协调,积极开展咨询、指导服务,设立办理 “个转企” 的绿色通道;财税部门要加大征管力度,着力公平企业与个体大户的税负水平,对符合一般纳税人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一般纳税人标准征收,对符合“个转企”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在征收方式和票据管理应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并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要简化“个转企”审批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优先审核发证;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个转企”涉及产权变更登记服务;人力社保部门要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方面赋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的市场主体待遇和监管力度,并与财税部门共同出台具体的管理措施;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努力为“个转企”营造一个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

(四)科学规划,确保实效。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工作第一线,掌握符合“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个转企”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县推进“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尽快落实“个转企”工作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切实增强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的主动性,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实现我县“个转企”工作全面落实。

天政发〔2013〕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