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3-6028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3〕15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3-000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3-10-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房屋丈量计算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七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天台县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房屋丈量计算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的房屋丈量计算,维护公共利益,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土〔籍〕字〔1989〕第73号)、天台县《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补充意见》(天政〔1997〕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补偿活动中的房屋面积测算。 二、一般规定 (一)房屋产权人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丈量人员应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及本办法进行丈量,采用实地量测法,以丈量数据进行面积计算。房屋实地丈量时必须以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为基础;未登记房产按实际进行丈量、认定,并绘制草图。所有的边长尺寸经实地测量后,应先进行边长比对、复核、认定,再计算建筑面积。
(三)房屋的面积以㎡为单位,计算的最终面积取位至0.01㎡。
(四)量(测)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或全站式电子速测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 m;边长应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比对独立量测。
(五)房屋面积测算及内容:
1.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指各计算部位水平投影面积测算,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根据土地使用证分户(或单位)清丈用地:包括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经批准的天井等合法用地、其他用地(自留地、承包地和未经批准的建房用地、非法平基土地等)。 (六)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条件 可以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部分(老民居、四合院等的老屋自然层按其使用功能可适当放宽至1.60m以上,1.60-1.00m部分按一半计算);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七)房屋墙体厚度采用实地测量。 (八)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层高达到2.20m以上的计入房屋自然层数。三、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房屋内的夹层(不包括装饰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3.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4.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斜面结构屋顶层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5.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7.与房屋相连的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8.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9.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0.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分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四合院的公用中堂,有屋顶的弄堂,门厅,道地等共有房产另外单独计算,再按股份分配入户。
14.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宽度在1.20 m以上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作为围护结构的,视为有围护结构的檐廊)。 2.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和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6.飘窗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其窗台高度小于0.3m,且层高在2.20m以上时, 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7.借天阳台的投影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算 (一)共有建筑面积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堂,门楼,楼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房屋各共有权人按比例进行分摊;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由该功能区内各共有权人按比例合理分摊。 五、土地权属的确定
(一)封闭式院落中两户或两户以上共用的天井(道地)、走廊、沿阶、中堂、台门、弄堂的用地,如原有合法的使用权属证明文书的,可以按权属证明文书确定使用权,原没有合法的使用权属证明文书,只确定用地的各户分摊面积,其分摊方法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按该院各户房屋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经合法批准,在前款规定的共用部位搭建的房屋,其用地计入搭建房屋的占地面积,但该部分占地不作为分摊共用部位用地的依据。
(二)两层以上(含两层)房屋,其产权不属于同一主体的,以底层房屋的占地面积作为各层房屋的基准面积,按各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户。
(三)两户或者两户以上共用的六顶楼梯及无隔墙六顶弄堂的用地,随六顶房屋确定土地使用权,六顶间内的有隔墙共用弄堂用地,其面积可按实际使用户数分摊到户,另有合法协议的,按协议确定土地使用权。
(四)套式商品房以幢为单位或分宗地,所占的土地按各户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户。
(五)共用土地分摊计算到户的面积,一律为各户房屋共用的附属用地,性质不变。
(六)宗地以紧贴墙(柱、沿阶、围墙等)外沿地面线为权属界线,并确定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滴、披水所占土地一律不确权,借天的阳台等其投影所占的土地不确权。
临公路、街道和主要巷道的建设用地,以紧贴墙外沿或柱外沿确定土地使用权,其沿阶(或台阶)延伸至公路控制线或城镇道路红线内的延伸部分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六、(一)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