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3-60289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3〕19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3-0013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3-11-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
天台县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县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电梯、住宅物业与相连非住宅物业的共用电梯。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更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负总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督促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更新等经费。
质监、建设、发改、工商、公安、安监、旅游、教育、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小区)电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建设、民政、质监、安监等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未落实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住宅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下面简称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住宅电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自行管理组织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第八条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在电梯使用管理前明确使用单位,或者指定其所属的物业服务中心为使用管理单位。
第九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全面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电梯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各住宅物业项目至少配备一名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完善的电梯技术档案,做好检查维修、年度检验报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建档工作;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宣传,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粘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急报警电话提示。
(四)严格执行电梯定期检验制度,在检验报告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按期完成检验;加强电梯日常巡查,对检验、维保、巡查等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 根据电梯维修(更新)的实际情况,通过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更新)的,需出具相关的电梯检验检测报告(可以凭电梯年验报告,也可以凭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明确维修(更新)项目。具体方法如下:
(一)根据电梯年检报告对住宅电梯进行维修(更新)的,可直接凭年检报告办理。
(二)在电梯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故障,需对住宅电梯进行维修(更新)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电梯使用管理状况、使用年限等情况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安全鉴定(评估)申请,凭安全鉴定(评估)报告办理。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安全鉴定(评估)申请后,根据电梯实际情况,对电梯进行安全鉴定(评估),出具安全鉴定(评估)报告。
(四)电梯存在下列安全隐患的,也可以直接提出安全鉴定(评估)申请:
电梯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日常使用中多次记录发生故障已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电梯维保单位在日常维保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需要更换电梯重要部件的。
(五)经电梯年检或安全鉴定(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作为制定电梯维修(更新)方案的重要参考意见,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确定维修(更新)方案,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维修(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应选择服务迅速及时、保养认真到位的有资质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护,并按相关要求签订书面维保合同,内容至少包括:
(一)维护保养的施工性质、内容,执行的标准和要求;
(二)维修保养起止日期和电梯维修保养的时间频次。维修保养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年,电梯维修保养时间频次应至少每15天一次;
(三)在应急救援、配合重大活动等方面的约定;
(四)故障报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天台县城区(三个街道)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或困人事件时应在接通知后30分钟内抵达并及时救援,其他地方一般应在1小时内抵达;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督促维保公司按法定维保周期,依照《电梯使用管理管理和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开展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工作,并落实专人配合维保单位工作,对维保质量进行监督,对维保记录进行确认签字,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每天对电梯进行一次安全巡检,加强对电梯照明、五方通话、轿厢轿门、检验合格标志等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保单位。要特别加强对装修期间电梯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宣传画板、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应急演练观摩、邀请参与应急演练等多种方式,宣传电梯乘坐安全知识,让业主准确掌握电梯故障后的应急常识。要特别利用好电梯轿厢这一特殊环境,张贴安全宣传品,明示注意事项,提高业主安全意识,让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家喻户晓、老幼尽知。
第十五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人员的培训和预案的演练,全面掌握救援程序,一旦发生困人等事故立即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救援,做到反应迅速、救援及时、操作准确。要做好被困乘客的现场安抚和事后慰问工作。
各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轿厢内紧急呼叫装置的检查并定期试验,发现问题立即修复,要强化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报警信息。
第十六条 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价等运行费用。
第三章 维修更新
第十七条 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范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房屋单元建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交付备案前一次性交纳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交纳标准为:十一层以下(含)的每台电梯交纳10万元;十一层以上的每台电梯,在1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增加交纳3000元。
(二)从住宅电梯受益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划转百分之三十,作为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
建设单位交纳的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不得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修更新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定期检验费用、易损件更换费用以及电梯单台单次在1000元以下(含)的维修费用,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但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除外。
(二)电梯单台单次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的,由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电梯单台单次在10万元以上(含)的维修、更新费用,在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没有筹集的或者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不足的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电梯维修费用包括配件费、维修人工费及与本次维修直接相关的土建工程费等合理费用。电梯维修费用不包括易损件更换费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费和定期检验费。
第二十条 电梯单台单次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电梯管理单位提出维修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如业主委员会与电梯管理单位就维修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参考意见和建议,然后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征收、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持相关凭证,申请退回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结余金额,并按照单元内各电梯受益业主建筑面积比例返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梯易损件,是指电梯正常运行过程中较容易损坏的元器件(部件)。主要包括:门滑块、导靴靴衬、油杯、润滑油、轿厢照明、井道照明、应急电源及应急照明、风机、各种安全开关、滑轮、外呼及内招按钮、断错相保护装置、计数器、接触器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住宅电梯更新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筹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内对该电梯享有共有权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