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291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4〕9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14-000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6-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浙政发〔2011〕29号)、《台州市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台政发〔2011〕30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台政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细化政策措施,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做优做强,现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作出如下规定:
一、优化发展环境,为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创造良好条件。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和提高民办学前教育的认识。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尤其是加快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民办学前教育列入全县学前教育的整体规划,在制订和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时,要根据当前民办幼儿园布局现状,将民办幼儿园的布局充分考虑进去,对当前民办幼儿园布局过于集中、且办园规模过小的要鼓励举办者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重组合并,办成上规模上等级的幼儿园,以进一步优化幼儿园的布局。为推进学前教育的整体提升,县政府将从2014年开始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争取到2016年,每一个乡镇(街道)都能通过评估。
(二)正确引导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方向。要将工作的重点从重视发展的数量转移到发展的质量上来,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审批、加强管理等途径,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性幼儿园,举办上等级上水平幼儿园,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标准化幼儿园,逐步消除我县民办幼儿园数量多、层次低、布局散、条件差、质量劣的状况。
(三)大力鼓励民办幼儿园办成公益性幼儿园。公益性幼儿园是指集体经济、企业法人或个体举办的达到省三级以上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按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且办学规范的民办幼儿园,今后每年将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费、师资、管理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与倾斜。为鼓励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办好办优,从2014年开始,对新办和晋级的上水平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相应奖励。
(四)切实落实民办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民办幼儿园按省二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在用地政策各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的同等待遇,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办理。民办幼儿园取得教育用地后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若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交还土地。
二、加大财政投入,为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提供更有力的经费支持。
(五)建立扶持民办学前教育上等级上水平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学前教育特别是公益性学前教育制度。从2014年开始,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学前教育专项奖补资金(含现有的每年100万元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和每年100万元的学前教育雇员制教师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民办幼儿园升等晋级奖励、县级承担的师资培养培训以及奖励全县对学前教育作出突出贡献者等。同时,县财政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83号)的规定,加大对公益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力度,确保配套经费的足额到位。
(六)建立财政性民办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制度。对落实教师社会保障政策,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做到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倍并建立相应财务制度的省二级及以上的公益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在园人数,按不少于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拨付公用经费补助。
(七)建立对举办民办公益性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升等晋级奖励制度。从2013年开始,对按省定建设标准新建设的省二级及以上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在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公益性办园承诺书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不高于200元的标准予以建设补助(不含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一级、二级和三级幼儿园的,县政府在专项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教学仪器用具、园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和教师培训等。
三、培养培训并举,加快建设一支稳定性强、专业素质优、教学水平高的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
(八)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注册登记和统一管理制度。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每年在新教师到岗时要将新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聘任书交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在业务培训、教科研活动、职务评审和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九)规范民办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制度。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幼儿园师资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并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要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业务档案由所在幼儿园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事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指导。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新教师录用制度,新录用教师必须持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未按规定录用新教师和组织教师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升等晋级,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种补助和奖励。
(十)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加大经费投入,按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倍发放教师工资,并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逐步设立教师工龄津贴、住房公积金和园龄补贴制度,以鼓励教师安心从教。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政府补助制度,从2013年秋季开始到2015年底,凡在省三级及以上公益性幼儿园任教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编制外教师,每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待遇补助,从2016年开始,凡在省三级及以上公益性幼儿园任教并取得小教一级以上职称的编制外教师享受此项补助,以帮助民办幼儿园逐步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
(十一)进一步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障。各民办幼儿园要给教师、保育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五险一金”,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不得升等晋级,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种补助和奖励。在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任教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可以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享受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困难补助等待遇,经费由举办单位负责。省三级以上公益性幼儿园为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其幼儿园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不少于35%比例的补助。
(十二)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机制。要将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列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落实加强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实施民办幼儿园教师全免费培训制度,参加县级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其培训经费由县财政承担。要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学历和教师资格培训,提高学历层次,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要鼓励幼儿园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参加专业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提高专业水平。建立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高一层次学历的奖励制度,现已在岗的学前教育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高一层次学历证书的县财政在专项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的奖励。建立公办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制度,省二级及以上民办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公办教师支教。通过公办教师支教,带动民办幼儿园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到民办幼儿园支教的公办教师,其原有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且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在评优评先、职务评聘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加强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民办幼儿园规范化水平。
(十三)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扩大民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通过以强带弱、以公扶民等形式,大力推进名园集团化和城乡之间、公民办之间的结对帮扶工作,不断扩大民办优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实施“民园助进”、“民园共进”等计划,对薄弱民办幼儿园按照“蹲点会诊、限期改造、加大扶持、逐一验收”的要求,组织专家和骨干园长进行蹲点会诊,帮助幼儿园找出问题所在,提出改造计划,有关部门要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十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坚持高起点、标准化、公益性原则,严格准入制度,对达不到省二级及以上办园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目前在办但因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竣工备案)或者没有房屋质量合格证而无法按时重新审批的幼儿园,在确保消防安全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联合检查,各自把关,集体审批”的方式进行审批。要加强和规范对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办园质量的评估和年检,评估和年检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要责令其限期整改,且不得享受各项财政性资金奖补,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未经审批和登记而擅自办园的、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撤销登记又继续办园的,应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停办的,县公安、教育、建设、卫生、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及时联合执法,依法采取强制取缔措施,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好幼儿。各乡镇(街道)也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幼儿园综合整治的责任。
(十五)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南》,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民办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使用省定教学用书目录中规定的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教授小学内容,不得举办各类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督导,建立起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的监控体系和素质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十六)要加强对接受政府资助补助的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凡接受政府资助补助的民办幼儿园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规定按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幼儿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公益性民办幼儿园一旦退出公益性系列,各种相应的补助奖励即时停止,建设补助按比例收回。
(十七)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安全保障。民办幼儿园要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园舍建筑、消防、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坚持就近入园原则,就近招生,不使用接送车辆接送幼儿上下学。幼儿园食堂要实施量化等级管理和“五常法”管理,食品实行统一配送,确保幼儿饮食安全。民办幼儿园要配备专职保安,配备防暴器械,按照有关标准,安装监控摄像头和紧急报警装置。建立规范化的幼儿出入园交接查验登记制度,确保幼儿上下学安全。
(十八)切实加强民办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创设良好的办园氛围和条件,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幼儿园办园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幼儿园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有关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审批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为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与提高创设良好环境。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