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293
  • 文件编号:天政发〔2014〕1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0-2014-0007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7-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16:0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征地、和谐征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征地,全面实施阳光征地。

天台县征地政策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把关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有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审核年度征地计划、征地价格及其他补偿标准,负责村留地指标额度的审核工作。今后,具体项目征地需制定实施意见的须经县征地政策综合协调办公室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决定。

县国土资源局为征地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拆迁主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和实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征地和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

全面实施阳光征地,县国土资源局和各征地实施主体必须严格履行阳光征地程序,依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

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区片综合价”。

适当完善征地“区片综合价”,缩少各级别地价的差距,完善后的征地“区片综合价” 分为三个级别(见附件)。征地“区片综合价”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征地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为4:6。插花地的征地补偿按照土地所在区片综合价标准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完善后的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支付其征地补偿费用,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72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按照《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台县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发〔201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凡在征地告知后抢种的树(果)木、农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价格应统一而且稳定。每年1月底前,实施征地的乡镇、街道将本区域征地计划和价格上报县征地政策综合协调办公室,县征地政策综合协调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执行。征地价格仅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报经县政府批准的征地价格即为最高限价,各乡镇、街道在实施征地过程中不得突破。

三、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为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拓展就业渠道,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村级安置留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失业、养老等保障制度,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

(一)切实加强村留地开发利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村留地按照县政府有关村留地管理政策规定执行。村留地的开发利用和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管理。村留地及相关物业不得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农民按照《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号)文件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就业

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民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政策支持;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由于客观原因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县政府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资金,以及按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生活补助所需费用纳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四、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

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或截留。对征地补偿费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征地补偿费由拟征地区块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各功能区及重点项目指挥部等单位按照项目征地所需的征地补偿费,列出各行政村征地补偿费清单,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足额预缴到县统一征地专户,确保征地补偿资金落实。征地协议签订后,由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拨付到被征地村。被征地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 包经营的,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政策制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完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之前下发的与本通知不相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天台县各乡镇(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天政发〔2014〕1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