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01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2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16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2-2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天台县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县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下称《条例》)和《台州市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台公通字〔2013〕116号,下称《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二级以上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可参照本细则第八条以外其它条款;其它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健全治安保卫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项防范资金;
1.机构。医疗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设立专职治安保卫机构,根据单位工作量、人流量、地域面积、建筑布局以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备案。
2.人员配备。安保人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的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新任命的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一般45周岁以下。保安员应当向正规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自行招聘,新聘用保安员的年龄一般40周岁以下,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上岗。安保人员必须规范着装。
3.装备配备。医疗机构应为安保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规范防护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安保人员装备配备标准:钢盔、伸缩警棍、喷雾催泪器、强光手电、腰带每人一套;治安保卫机构装备配备标准:对讲机、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护盾牌,数量应按照安保人员的50%进行配备;警戒带、应急喊话器、钢叉不少于2套。
4.防护系统建设。建设和完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实现四个系统的互联互通,重点部位安装一键式报警装置。
第六条县卫生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分管领导,密切部门间联系和工作指导,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及时研究落实有关工作事项;全面掌握医疗机构安全工作状况,制定考核目标;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安保相关工作;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定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计划,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的安全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等事件;
(三)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安全工作情况,将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适时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四)牵头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医疗机构安全监管工作,与综治、公安、司法、工商、城管、宣传、医疗机构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第七条 县公安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提请县人民政府将人民医院、中医院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在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分别设立警务站,进驻正式民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协警;建立由正式民警、协警和医院安保人员共同组成的保卫队伍,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治安秩序;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经常性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整改措施,并通报县卫生局;
(三)依法受理医疗机构报警,及时查处扰乱医疗秩序、盗窃财物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医疗机构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推动医疗机构开展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
(四)协助县卫生局和医疗机构疏导、化解各种内部不稳定因素,依法处置由此引发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确保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
第八条县财政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医疗机构安保建设所必须的经费保障,满足医疗机构改变当前队伍建设和安防系统建设所必须的资金,解决医疗机构因资金不足造成的队伍薄弱、安防系统老旧等问题;
(二)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预算用于医疗机构安保投入,保障医疗机构安保队伍建设和安防系统升级的需要。
第三章 机制与制度建设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机制,开展“平安医院”、“治安安全单位”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整体工作目标,建立创建机制,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科室负责等工作机制。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并落到实处,相关制度包括门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出入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监(消)控中心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重点部位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安防设施管理维护制度、保安员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