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0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19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3-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做好“三改一拆”行动中土地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关于做好“三改一拆”行动中土地利用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县的“三改一拆”工作,切实做好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台政办发〔2013〕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视“三改一拆”后土地综合利用工作
“三改一拆”后土地综合利用工作对巩固拆违成效、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三改一拆”后土地综合利用工作内容包括还耕、复垦、建设使用等方面。在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
(一)基本原则和地类认定
“三改一拆”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应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遵循依法依规、规划引领、注重民生、节约集约的原则,结合规划和地类情况,选择还耕、复垦、建设使用等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
“三改一拆”后土地的地类认定:若地块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前)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按现状建设用地认定;若地块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中为非建设用地的,按违法前地类认定。
(二)利用方式
1.还耕
若拆除地块地类认定为耕地、园地、林地的,且符合垦造耕地项目立项要求的,按照《天台县垦造耕地实施办法》规定立项和补助,实施耕地垦造工作。
2.复垦
若拆除地块地类认定为建设用地的,且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要求的,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立项和补助,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3.建设使用
(1)违法建筑拆后建设
对拆除后的违法占地行为视为已作行政处罚,按未动工土地认定。
拆后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且利用价值较高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办理供地手续;在拆后土地上重新违法建设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办手续。对违法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前的按现状地类报批,对违法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后的按原地类报批。
对拆后地块一时难以落实项目的,可按“长规划、短安排”操作模式,重点考虑临时性公共服务设施、临时绿化,防止土地闲置和出现新的违法用地。对一些面积较小的边角地块的拆后土地,可以通过绿化、场地平整、建造公共停车场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2)合法建筑拆后建设
旧厂区改造按《天台县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试行)》(天政发〔2013〕3号)和《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天政发〔2013〕29号)实施。
城中村改造按《天台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天政发〔2012〕40号)实施。
旧住宅区按《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天政办发〔2013〕90号)或《天台县加快农房改造集聚区建设促进人口向城镇集聚的实施意见(试行)》(天政发〔2013〕16号)实施。
二、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
(一)个人建房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由所在行政村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出具具结证明书,并由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意见,土地和房屋登记机关凭具结证明书和规划意见进行确权。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位于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直接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或拆除老屋后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申请条件的;
(2)位于村镇规划范围内,且不影响交通道路、消防安全、公共建设,无相邻纠纷的;
(3)用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超限额标准;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或侵占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应予拆除。
3.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且位于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照《天台县“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处理意见》办理。
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东沿东横山脚至八都东侧沿污水水处理厂东侧延伸至新104国道线(不包括东横山村、下抱园村、响岩村);南至新104国道线;西沿62省道线延伸到上三高速公路(包括下科山村);北至上三高速公路。
(二)项目用地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前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由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意见,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项目按办理时临近区块最近同用途成交单价补办出让手续,按协议出让方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
(1)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按现行征地工作要求、补偿安置政策和土地利用现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
②已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且被征地村无异议的;
③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后。
(2)用地行为发生在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前(即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工业用地,可按协议方式补办供地手续。
(3)规划与“三改一拆”土地一并开发建设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废弃地),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且单幅地块不超过3亩的,可纳入周边土地一并开发,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直接按照改造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4)用地严重影响规划或侵占交通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应予拆除。
3.用地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三)设施农用地
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区域农技站、国土资源所实地踏勘,现状属设施农用地的,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134号)管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补办,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拆除。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三改一拆”行动中土地利用工作关系全局,县政府成立天台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并负责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调研、指导与督查。各乡镇街道应相应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确保抓落实、出成效。
2.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部门重点作好土地综合利用规划方案制定的指导工作,县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县级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协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拆后土地利用方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
3.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在本意见下发后,应立即做好前期拆除地块的调查分析,制定土地利用工作方案,及时上报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县府督查室,并组织实施。在今后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中,在制定拆除方案的同时明确土地利用工作方案。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县府督查室将按上报的方案进行专项督查和通报,并把土地利用工作与“三改一拆”工作考核挂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县城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