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05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20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3-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16:1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天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

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可销售、转让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办公、商业用房等)。

除分间出让外,其余地块出让时如由非房地产企业或个人竞得,成交后须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由该公司出面签订出让合同并开发、销售。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时,应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土地使用要求,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附图)中已明确建筑面积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计容)确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附图)中未明确建筑面积,只明确容积率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总面积乘以容积率确定计容建筑面积。

(三)因历史原因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附图)中容积率、建筑面积都没有明确的,按有关批准文件或设计方案批复或房产证确定计容建筑面积。

第三条  房地产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批准变更后补充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房地产新建项目,在批准或约定的建设期期满后30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竣工复核验收。

第五条  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

(二)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

(三)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

(四)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五)规划条件复印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八)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复印件;

(九)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测绘成果书分户(套)明细表及汇总表原件;

(十)项目用地竣工宗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

(十一)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用地复核验收审核时,建设项目实际用地情况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根据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宗地测绘成果资料核定;

(二)实际建筑面积根据房产测绘成果资料核定;

(三)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第八条  经验收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格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分别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九条  在用地复核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超批准用地红线、改变土地用途、超容积率(建筑面积)、延期开竣工等情况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出让土地涉及超容积率(建筑面积),且在《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函告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超建筑面积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

超容积率(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由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二)出让土地实际建筑容积率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三)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和范围,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面积和范围,且超用地面积属国有土地的;超用地面积小于等于1.5%合同约定用地面积且超用地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米的,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现行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超用地面积大于1.5%约定用地面积或超用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按违法用地调查处置。

超用地面积和范围属集体土地,先补办用地手续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出让土地涉及部分建筑改变用途的,其改变用途部分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现行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改变后用途评估楼面地价低于改变前用途评估楼面地价的,差额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

出让土地涉及改变用途且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改变用途的土地,没收在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五)凡涉及延期开竣工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到位后,方可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已经批准房地产项目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已经批准降低容积率减少建筑面积的,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建设规划、人防、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地下设施,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不计入容积率,免收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天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天政发〔2003〕76号)同时停止执行。

天政办发〔2014〕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