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0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4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2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3-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天台县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
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积累水平,确保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增强社会保障支付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浙江省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浙财社字〔2005〕121号)、《台州市市级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08〕47号),结合天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各项社会保障支出,在社会保障资金正常安排和筹措形式之外,通过拓展其他渠道筹集,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而建立的一项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资、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上交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从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中提取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三)县级政府预算超收财力中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社会捐助;
(五)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可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指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投资、报废等处置形式的活动所产生的净收益;
(三)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今后国家和省市对国有资产收益范围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
(一)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国有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及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七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准备金的主要标准:
(一)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实际上交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总额的30%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二)财政部门按照新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5%比例提取充实社会保障资金。所提取资金不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天政发〔2011〕63号)文件规定提取的10%社会保障资金;
(三)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按超收增长中划出10%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第八条 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的筹措程序:
(一)上交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按季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规定比例,按季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三)政府预算超收财力安排充实社会保障资金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划入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按多渠道筹措办法筹集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单独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专账核算,并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属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地方社会保障支付风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一般预算。
第十一条 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必须经规定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等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基金支付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授权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经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以动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一)社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足6个月的;
(二)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所承担的补助资金有缺口的;
(三)国有和县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改制时一次性提留的社会保障项目经费不足,新出台政策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
(四)因社会保障资金当期收支不平衡,支付暂时困难,经县政府批准临时性周转借款的;
(五)出现其他重大或突发性社会保障支付风险的。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预决算制度,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并将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收支计划编入社会保障预算。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应按规定将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的国有资本收益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筹集、使用、管理社会保障风险资金,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