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08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01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3-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2 16:28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

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县经济发展。但仍存在着如限制准入、规避招标、资质靠挂、重招标轻管理、工程变更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监管部门和交易各方主体职责

(一)县交管办按照县委、县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牵头组织全县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检(抽、巡)查联动机制。县交管办牵头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随机抽查、季度抽查、半年度巡查、年度大检查的联动机制;

2.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

3.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4.对随机抽查、季度抽查、半年度巡查、年度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标后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职责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1.定期对本行业县内外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建设和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内部设计质量管理;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认真会审,把好项目设计审查关,保障工程设计质量;

3.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不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文件的监督检查;

5.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履行责任及执行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6.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行为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对施工现场实行不定期动态巡查,如实记录巡查情况;

8.负责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不良行为记录,并向县交管办书面报告;

9.对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10.检查投标企业投标时所作承诺是否实际履行到位;

11.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12.依法审查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发放施工许可;

13.依法查处下列行为:

(1)依法查处不遵守投标承诺、不履行合同约定、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等问题;

(2)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开工、不办理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签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3)依法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监理项目管理班子不在现场履职或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现象;

(4)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

(5)依法查处签订“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决算”,着力解决在办理工程决算中推诿扯皮、不按规定期限审查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问题;

(6)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对劳务用工不按实名制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

(7)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8)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建设单位作为管理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各环节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对建设项目标后监理、施工等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1.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项活动和各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

加强对重点项目(省、市重点工程、县级重大项目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的标后管理,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成立标后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并将机构成立文件送县交管办备案;

2.依法签订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3.检查施工单位与合同施工单位是否一致,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施工(监理)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考勤考核制度;

4.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落实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周、月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图纸和勘察设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

6.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7.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8.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岗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标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交管办;

9.严格控制工程设计的变更,落实勘察(设计)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不到位、深度不够等原因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10.根据合同约定,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四)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职责:

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承接业务;

2.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协调参建各方的内部工作关系;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4.勘察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勘察必须满足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安全生产及设计的要求。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建设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图纸和其他资料,派驻设计代表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做好设计服务,参与工程验收等;

6.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投标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按合同规定工期、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全套施工资料。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规范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规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7.施工单位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提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

(五)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职责:

1.《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所有项目的项目代理整个过程(含公告、接受报名、资审、发放招标文件、答疑、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必须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代理机构必须按法律规定认真起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所有时限的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相符。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必须统一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示范文本》;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

4.依据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

5.合理编制主要分部与措施项目造价;

6.对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未明确的内容进行估算的,在编制中说明。

(六)审计局应建立重点项目全程跟踪审计制度。对投资领域的各个环节,如投资决策情况、招投标管理、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决算管理等实施重点监控。

(七)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以及资金拨付、竣工财务结算审核。

(八)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应严格按照《天台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核准,作出核准意见。禁止各类未批准的工程投资变更,如有违反,应严格追究变更单位责任。

(九)纪检监察组织应加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管理

(一)制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县招标实际,制订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应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供不同的招标项目、不同层次的单位或人员使用。编制时要针对《示范文本》各组成部分予以合理定位,力求其内容具体明确、表述准确、引用条款精确,实现《示范文本》的模块化。

《示范文本》必须经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方可实施。

加强对《示范文本》修订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根据上一年度《示范文本》应用情况,在每年1月份提交相关修改意见供县交管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讨论修订。

(二)实施《示范文本》强制执行制度。招标人(招标代理)必须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得擅自修改《示范文本》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交管办要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的审查、备案工作,如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擅自修改《示范文本》的,追究相关责任。如有特殊项目不适宜使用《示范文本》的,应事先提交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制订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三)建设工程3000万以上;货物采购、设计监理等服务200万以上的公告、招标文件的确定必须经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放开门槛,引进竞争

(一)参加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企业在办理进台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参与项目招投标;

参加其他专业项目的投标企业的备案登记相关手续推迟到中标企业签订合同前。中标企业在缴纳欠薪保障金后,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缴纳欠薪保障金严格执行《台州市建筑业企业欠薪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时,欠薪保障额度为工程合同造价或中标价的2%,一般不超过3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本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将欠薪保障金存入县行业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

2.以企业为单位时,欠薪保障额度为60万元。其欠薪保障范围为工程所在工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本企业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按照规定将欠薪保障金存入县行业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欠薪保障金银行专户。

3.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手续。

(二)专业承包项目暂不执行《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管理规定》。

《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总承包项目放到招投标结束后,签订合同前。考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投标人出具承诺书,保证在签订合同前办理完毕缴纳欠薪保障金、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和通过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否则视作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

(四)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由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的人员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规范规定,在天台行政区域内可承担不超过三项工程监理工作。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下监理项目,可由省级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一)专业类并设有技术标的项目特别是设计、监理、电梯等项目,县交管办可以和周边县市区(台州其他县市区,杭州、温州、宁波、绍兴等周边县市区)进行沟通,从其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重大项目可以分多个地方抽取,并且随机确定抽取地和随机抽取专家。

(二)建立业主专家库。搜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以及相关专业职能部门,组建各专业业主专家库,如特殊项目需要使用业主专家的,由县交管办按规定在业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监督,完善专家的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和进场程序。通过评标现场监督、现场录像和其他方式,评价专家的评标工作质量。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继续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其素质。

(四)建立违规违纪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1.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五、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

(一)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交易范围:

1.县发改局立项、县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达到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限额的,必须进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如需进行乡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必须经县交管办审批同意;

2.中心镇200万以上、其他乡镇(街道)100万以上的集体资金项目,原则上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如需进行乡镇(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必须经县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审批同意。

(二)进一步规范县本级交易限额下建设项目的谈判操作程序。

对县本级交易限额下且急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谈判相关问题进行具体明确如下: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项目业主直接谈判;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完成相关前期审批手续后,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由业主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包括县交管办、监察局、检察院、财政局、审计局、交易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谈判小组与符合相关资质的三家以上(原则上不少于三家)企业进行谈判;

3.采用谈判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完成审批手续。项目在谈判前,应具备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天台县限额下工程建设项目谈判申请表(见附件1)及项目发包条件(如立项依据、资金证明、预算或估算审核、施工图审核等);

(2)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业主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包括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交管办、财政局、审计局、交易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设计、勘察等技术性较高的项目需专家参与的,由业主提出申请后由县交管办抽取专家;

(3)制定谈判文件。由业主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要求、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标办法及合同草案的条款等事项,并由业主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交管办备案;

(4)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项目业主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5)谈判。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内容与投标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确定中标企业,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签订合同。谈判结束后,业主按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将合同送县交管办备案。

4.限额以下中央、省财政资金项目、国债项目、世行贷款项目等不适用谈判,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六、加强标后管理

(一)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管

1.招投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签订后15日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将合同文本报县交管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交易中心等单位。如需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须同时报存上述单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3.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的签约管理。每个月的月底对上一个月已招标项目进行情况分析。

(1)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日内书面抄告县交管办和县纪委监察局,追究相应责任:

a.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b.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c.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d.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e.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f.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合同。

(2)如发现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记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

a.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b.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c.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d.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e.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如期签订合同。

(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不一致包括与招标文件一致但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但与投标文件一致等),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如果不作原因说明或作出的原因说明被认定为不合理的,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的责任。

(二)强化中标后施工过程的监管

1.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委托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责令其限期清场,限期办理已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价款清算,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交管办记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

(1)施工、监理单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2)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个月及以上的;

(3)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和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的(办理了变更手续的除外);

(4)施工、监理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5)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的;

(6)已经完成的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拒不返工或多次返工后仍不合格的;

(7)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及时消除的,或者被检查出事故隐患须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到位的。

2.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是否与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相一致,督促施工单位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帐并按日进行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中标施工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建设单位不得准予开工,不得支付工程款,同时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检查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

(3)加强对总包和分包工程的管理,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4)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5)其它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履行。

3.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督促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对人员到位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台帐并按日进行记录;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出现非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时或者施工单位发现非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进场或上述主要管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以追究监理单位违约责任,并报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

(3)督促监理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4)检查监理日记、监理(工地)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他监理材料完整性;

(5)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月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6)工程监理合同其它条款的履行。

4.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后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及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整改纠正;整改不到位或者再次出现类似行为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予以公布,暂停企业本县市场准入资格;若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

(2)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3)转包及违法分包的;

(4)建造师(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任务的;

(5)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6)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三)加强人员变更管理

1.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死亡、伤病(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履约能力、辞职、被责令停止执业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且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将新人员的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3.因建设单位责任导致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在三个月内无法进驻施工现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提出部分人员变更要求,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作擅自变更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规范工程变更工作程序

(一)规范工程变更管理,严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计算工程量。如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评估审核后,由原设计单位实行变更。

增加或变更工程量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和建设单位认可,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依次签证,累计变更20万元以上的按《天台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变更,一次变更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批准同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证后的变更意见被审核小组(视情邀请专家参与)认定为不合理不予变更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监理和建设单位责任;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变更或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等行为,如有违反,追究变更单位责任。

监理和建设单位驻现场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工程量现场签证记录;凡工程项目无签证记录、签证记录不健全或事后补签证记录的,不得进行结算审计,不得支付工程款。

(二)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下列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1)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

(2)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

(3)工程变更对工期的影响;

(4)同意变更的依据、理由。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计价方法或价款。

(三)建立设计变更、材料单价签证、增加工程量签证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设计变更、材料单价签证、增加工程量签证情况列出详细清单,一式六份,报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天台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将全县5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备案材料汇总后,分送县交管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和行政主管部门。

八、严格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重点项目未成立标后管理工作小组或成立了未备案的;

2.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管理的;

4.发现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5.未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的;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

7.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或未及时办理设计、

施工变更报批手续或提出的变更意见被审核小组认定为不合理的;

8.未经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9.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10.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

11.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2.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问题的;

13.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1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5.违反《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1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行政监督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2.未按勘察、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发放施工许可的;

3.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4.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6.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

7.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8.未按规定审核竣工(交工、完工)结算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10.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1.违反《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记黑名单(外地企业清出我县建筑市场),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2.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4.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5.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6.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7.施工单位未按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

8.监理单位未按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的;

9.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10.监理单位同意的变更意见被审核小组认定为不合理的;

1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12.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13.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14.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15.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1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17.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18.违反《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1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制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制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入不良行为一次;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10%的,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入黑名单并清出天台市场;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私自项目代理和场外交易,对私自代理和场外交易的项目,一经查实,所代理的项目无效,同时其代理行为记入黑名单,清出天台市场。

招标代理机构不使用《示范文本》或私自修改《示范文本》格式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招投标现场被现场监管人员认定为重大差错(失误)的由县交管办对招标代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记黑名单、清出我县交易市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咨询报告格式不规范,咨询档案存档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2.发生变更事项后不按规定时间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3.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咨询业务的;

4.故意压低咨询收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同行的;

5.同时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底编制与投标报价或同一项目工程结算编制与结算审核业务委托的;

6.以支付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或利诱、欺诈等方式承揽业务;

7.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迎合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8.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9.未依据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的;

10.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师签名盖章的;

11.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12.由于咨询单位行为过错给企业或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3.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材料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财政局和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提交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后,视情况作出是否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决定。

(六)违反《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交管办按《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督促各行政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九、建立标后管理快速处理机制

建立“二及时一集中”的快速处理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所涉及的招投标、标后管理过程发生的各种差错、投诉等进行及时报告和及时处理,同时确定县交管办为快速处理工作平台,牵头处理各种问题。

(一)“二及时”即及时报告和及时处理。

1.及时报告。招投标过程中,如现场监管人员发现招标代理发生重大差错或投标人扰乱招投标秩序等现象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报告县交管办。

标后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如发现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审计部门在重点项目全程跟踪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县交管办和县纪委监察局。

2.及时处理。

(1)对招标代理发生重大差错或投标人扰乱招投标秩序等现象,由县交管办现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

(2)对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作出处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交管办,由县交管办视情节记不良行为或记入黑名单;

(3)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标后管理中,如发现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现场制止纠正,并按规定作出记不良行为或记黑名单的书面处理决定,并于2个工作日内抄告县交管办;如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失职行为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县纪委监察局,由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4)财政局发现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规定数额的,作出记入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抄告县交管办;

(5)县交管办在季度抽查,半年度巡查、年度大检查中发现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督促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制止纠正,并当场作出记不良行为或记黑名单的书面处理决定;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失职行为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纪委监察局,由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存在失职行为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纪委监察局,由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二)“一集中”即集中研究。县交管办应及时组织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检察院、县审计局、县交易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联席会议,对需集体研究讨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按《天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七章责任追究中相关条款作出处理决定。

十、本意见由县交管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天台县限额下工程建设项目谈判申请表

2.谈判纪录表

3.项目谈判发包所需材料一览表


天政办发〔2014〕4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