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002683490J/2015-1339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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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天政办发〔2015〕104号 | 发文日期: | 2015-1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一、总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三、运行机制
四、应急处置(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五、后期处理
六、应急保障
七、监督管理
附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努力化解山林纠纷,防范山林纠纷矛盾激化,控制山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提高党委、政府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努力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和《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是指突发的、且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对社会稳定、森林资源、生态安全以及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山林纠纷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山林纠纷事件的类型、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调处。 2.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每年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山林纠纷动态,及早做好纠纷当事双方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以人为本,果断处置。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果断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切实保障公众利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权责一致。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处置。同时注意把握政策,讲究工作方法,区别对待。落实相关责任制,做到权责一致。
(五)事件分级 根据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类型、影响范围、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等,将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分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200人以上且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2.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 (1)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发生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械斗、冲突的山林纠纷事件。 (3)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3.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级) (1)一次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2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山林纠纷事件。 (2)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山林纠纷事件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乡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一)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以上山林纠纷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县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重大以上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由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林特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由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林特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农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和县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武警中队及有关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人组成。
2.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发布处置命令。 (2)及时向山林纠纷事件现场派出工作组,根据事件处置行动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参加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执行领导的指示等。
3.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县林特局:负责重大以上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本预案;管理和指导全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聘请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政策法规、技术支持;及时收集、分析全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有关情况,组织调查山林纠纷事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政法系统各部门间的处置山林纠纷突发事件工作。 (3)县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重大山林纷纷事件的物资保障。 (4)县公安局:及时组织警力维护山林纠纷事发地区的社会秩序,协助疏散各方群众,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县监察局:监督检查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6)县民政局:提供有关区划、地名等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和山林纠纷事件善后工作。 (7)县司法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机构协助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处理山林纠纷案件。 (8)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山林纠纷调处的所需经费。 (9)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处置工作中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0)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土地资料,协助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 (11)县政府法制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山林纠纷调处的有关法律、政策等咨询。 (12)县农办:负责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咨询,配合做好重大山林纷纷调处工作。 (13)县信访局:做好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上访群众的工作,协助县山林纷纷调处办公室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14)县法院:协助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5)县检察院:协助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依法追究在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6)武警中队:指挥所属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17)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二)办事机构 1.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特局局长兼任 2.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关山林纠纷事件的报告、信息。 (2)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发生的情况。 (3)向有关乡镇(街道)传达县领导和县指挥部的指令。 (4)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行动,组织实施具体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总结和评估。
(三)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相应级别的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机构迅速派出有关领导、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事发现场,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具体负责现场调查,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指挥小组组成 发生1级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县指挥部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发生2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3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由事发地乡级(街道)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县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 2.现场指挥小组职责 (1)及时了解掌握山林纠纷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执行县指挥部决策,全力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2)做好事件双方纠集人员的疏散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3)及时组织救治伤员。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 (5)事后做好经验教训的总结及事件的评估工作。 3.现场处置组现场指挥小组下设6个现场处置组,即:综合协调组、现场控制组、后勤保障组、事件调查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及机动组,在现场指挥小组指挥协调下,各组按各自的职责迅速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综合协调组:组长由林特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由现场指挥小组和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传达现场指挥小组领导指示,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单位行动,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现场控制组 :组长由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公安、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控制局势,平息和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3)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商务局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属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事发地政府及公安、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保障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所需的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疗救护等。 (4)事件调查组:组长由林特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由现场指挥小组、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政法、公安、监察、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起因,发生群众械斗的诱因、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分清发生重大山林纠纷的责任方,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司法部门、民政部门、乡镇党委政府、参与纠纷事件调查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慰问、经济赔偿等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依法查处在重大山林纠纷事件中实施违法犯罪行
为的人员。 (6)专家及机动组:由林特局协调抽调有关专家,为处置重大山林纠纷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重大山林纠纷应急处置过程中,各工作组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引发新的事件。
(四)乡镇(街道)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参照县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乡镇(街道)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地区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措施 各地应当建立山林纠纷事件排查及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规模。 1.各乡镇(街道)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8月份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10月上旬上报县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县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汇总全县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10月底前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乡镇(街道)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事件要在12月底前上报县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县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汇总上报至市山林纠纷调处机构。 3.发生山林纠纷事件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村要组织调处,调处不成的,及时向县(市、区)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县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做好启动县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 4.发生的山林纠纷属县际纠纷,所在县政府在事发后15日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同时7日内书面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果已发生人员伤亡或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的,应立即报告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预警行动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预警工作,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特别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用、林区承包等容易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的动态情况,提早做好预警工作,切实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各级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调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有关工作。 2.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山林纠纷申请,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立案受理的,而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据,也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不参加调解的,待山林纠纷事实查清后,应依法及早作出处理。 3.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在接到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及时跟踪事件动态,接到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山林纠纷事件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同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严防事态扩大。 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适时派员赶赴山林纠纷事件发生地,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掌握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时传达市领导和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 四、应急处置(处置流程图见附件)
(一)分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Ⅰ级),立即启动本预案,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生重大山林纠纷事件(Ⅱ级),事发地党委、政府要立即启动乡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指挥部。县指挥部视情启动本预案,或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发生较大山林纠纷事件(Ⅲ),事发地党委、政府立即启动乡级重大山林纠纷应急预案。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山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启动本级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或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给予指导。
(二)现场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派出的现场指挥部应尽快到达现场,迅速控制事态的发展。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做好劝阻、疏导群众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 现场指挥小组要首先做好群众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然后开展调查。应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的性质、发生事件的地点、演变过程、伤亡及损失情况,并及时确定相应的处置措施,迅速、快捷、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应急结束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山林纠纷事件矛盾进一步激化的条件已经消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五、后期处理
(一)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事件的监控工作,协助县指挥部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响应、处置等全程的分析、评估和总结,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调查处理 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比较复杂,在应急处置行动期间难以彻底解决纠纷的,要在事态平息后再进行深入详细调查。山林纠纷事件的日常调查处理工作由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负责处理。 1.调查取证 对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处理,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山林纠纷调处机构抽调办案人员组成工作组,对纠纷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铂,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2.组织调处 处理山林纠纷事件,要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3.新闻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重大山林纠纷事件的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具体按照《天台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 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营运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必要经费,确保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三)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调集公安警力参与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治安维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安全保护,严厉打击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实施山林纠纷事件的医疗救治和各项卫生防疫措施。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教育和培训 1.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 2.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和林业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处置山林纠纷事件的能力。
(二)演练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类型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山林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山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林特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林业特局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重大山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特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来预案即行废止。
附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