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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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社〔2014〕71号
关于印发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号)的规定,县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研究制定了《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19日
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衔接并轨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意见》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意见》实施后被征收土地和实施前被征收土地但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被征地保”)的人员统称“新被征地”人员。
(二)《意见》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保”和已经从“被征地保”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保”)的人员统称“原被征地”人员。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包括园地,下同)被征收的,县国土部门根据该村(社区)被征收耕地面积核定参保人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以“人地对应”为原则确定具体参保名单。
(四)申请办理参保时,非本县户籍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
(五)按“被征地保”高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已按相关规定纳入“职工保”制度,不列为衔接并轨对象。
二、“新被征地”人员参保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被征地农民衔接到“职工保”或“城乡居保”时,社会保险补贴按参保缴费时“职工保”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的40个月量化确定。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县人社、财政、国土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3.社会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金额按相关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4.社会保险补贴从县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中列支。“社会保障资金”专项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收入10%计提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划拨手续时,按1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收取的资金。
(二)参加“职工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在社会保险补贴折算缴费年限后,按《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确定。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意见》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折算的年限从“职工保”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往前推算,推算至16周岁止,余额按规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可以补足中断年限。
(三)参加“城乡居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按照《意见》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保”的缴费,享受对应档次的政府补贴,与“城乡居保”其他缴费合并计入个人账户。
2.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意见》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3.被征地农民按照《意见》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缴费年限可与其“城乡居保”其他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中,社会保险补贴折算年限、个人正常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年限以及适用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和台人社发〔2012〕291号的原在岗工作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
三、“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办法
(一)衔接并轨到“职工保”办法
1.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折算后,按《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按衔接并轨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确定。
2.原“被征地保”个人集体缴费账户储存余额和财政补助余额合计为“被征地保”账户余额。“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按《意见》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后,按比例计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满1个月的金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3.“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折算的缴费年限从“职工保”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往前推算,推算至16周岁止,余额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职工保”缴费年限有中断的,可以补足中断年限。
4.“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到“职工保”的,其“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核准享受“被征地保”待遇时个人集体账户储存额和财政补助的总额-(月领取待遇扣减额×已享受待遇月数)
月领取待遇扣减额=核准享受“被征地保”待遇时个人集体账户储存额和财政补助的总额÷核准享受“被征地保”待遇时周岁年龄所对应的“职工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月领取待遇扣减额高于实际月待遇领取额的,按实际月待遇领取额计算。
5.“被征地保”账户余额不足“被征地保”缴费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12个月的,按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的12个月量化计算。
6.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职工保”缴费。
(二)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办法
1.“原被征地”人员的财政补助余额按《意见》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并折算缴费年限后,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长不超过15年。
2.“原被征地”人员参加特殊档、低档缴费的,直接视同6档、8档缴费,视同档次的缴费与相应政府补贴金额仅适用计发养老金待遇,虚拟计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
3.财政补助余额的折算年限、个人正常缴费年限、视同档次缴费年限以及适用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和台人社发〔2102〕291号文件的原在岗工作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4年。
(三)财政补助标准
《意见》规定的历年平均可折算缴费月数为:2004-2013年各年度可折算“职工保”缴费月数的算术平均值,即34个月。
2.“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的,其财政补助额统一按原天政发〔2009〕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11232元确定。
3.“原被征地”人员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衔接到“职工保”后选择退回财政补助余额的,财政补助余额按实际领取待遇额扣减,不足衔接到“职工保”时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12个月的,按12个月量化确定。
四、待遇计发办法
(一)衔接并轨到“职工保”人员的待遇计发
1.已按月享受“职工保”待遇的,其财政补助额折算缴费年限后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新待遇标准从《意见》实施次月起计发。
2.“新被征地”人员因折算社会保险补贴增加缴费年限后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待遇。
3.“原被征地”人员因折算“被征地保”账户余额增加缴费年限后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从《意见》实施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待遇。
4.社会保险补贴或“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折算的缴费年限可作为以后年度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二)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人员的待遇计发
1.“新被征地”人员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从按《意见》规定一次性缴费到账次月起,叠加计发一次性缴费的养老待遇、社会保险补贴折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60周岁对应的标准即139确定。
2.“原被征地”人员已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从《意见》实施次月起,叠加计发视同档次的养老待遇、财政补助折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3.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但未满60周岁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按原“被征地保”待遇标准计发。
(三)对衔接并轨未作选择人员的丧葬抚恤待遇规定
“原被征地”人员对衔接并轨未作选择的,其死亡后的丧葬抚恤待遇按照“被征地保”与“城乡居保”的相应规定就高享受。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关于《意见》第四条第1项规定的说明
1.“被征地养老保险缴费总额”是指衔接并轨时被征保个人集体缴费账户实际余额、《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职工保”养老保险费以及按预存代缴方式个人实际缴纳的“职工保”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2.“已经领取养老金待遇”是指实际领取养老金月数与月领取待遇标准之间的乘积金额。
3.“终止结算可领取的待遇”包括:“职工保”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合计额。
(二)由县财政统筹承担的所需资金
1.“原被征地”人员参保当年实际财政补助额与历年平均可折算月数34个月量化后的差额部分。
2.“被征地保”账户余额按12个月保底量化后的差额,以及“被征地保”账户余额计算中,月领取待遇扣减额低于月实际领取待遇的差额部分。
3.被征地人员按《意见》规定衔接并轨到“职工保”后,办理终止结算时可领取养老待遇总额与被征地缴费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4.“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的,其财政补助实际金额与11232元的差额部分。
(三)社保费预存代缴机制的相关规定
1.已办理预存代缴手续的参保人员,因退休、转移、死亡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由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终止手续当月一次性代为缴清。
2.参保人员办理预存代缴手续以后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就业期间暂停养老保险费代缴业务,保留专户余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预存代缴专户仍有个人余额的,余额退还本人。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审核工作
1.村(社区)负责按照“人地对应”原则,根据被征地农民耕地征收面积,通过民主决策方式分配参保名额并进行公示。
2.乡镇(街道)负责在土地报批前丈量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面积,负责将县国土部门核定的可参保人数分派到被征地的村(社区),并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被征地人员与财政所(工程指挥部财务机构)提供的土地征收补偿清单进行核对;负责整理辖区内村(社区)历年土地征收补偿清单,对“原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并在村(社区)范围内张贴公示,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审核工作。
3.县“被征地保”衔接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原被征地”人员所属村(社区)的历年土地征收情况汇总备案,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资格进行复审,并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审核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4.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养老金或者其他待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办理程序
(一)“新被征地”人员参保程序
1.县国土部门核定各村(社区)被征地人员可参保人数限额,向乡镇(街道)提供土地征收证明。
2.乡镇(街道)将县国土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可参保人数限额分派到被征地的村(社区)。
3.村(社区)对确定后的参保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参保对象的相关资料报送所在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县“被征地保”衔接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县“被征地保”衔接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6.县社保中心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补贴结算汇总清单。
(二)“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程序
1.县国土部门核定被征地村可参保人数上限,报县“被征地保”衔接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县“被征地保”衔接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相关汇总情况发给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对“原被征地”人员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发到各村(社区)填报材料。
4.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审核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
5.乡镇(街道)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衔接并轨手续,并于每月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县社保中心。
6.县社保中心对乡镇(街道)录入的数据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待遇核发条件的人员核发相应待遇,并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财政补助结算汇总清单。
(三)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对“职工保”与“城乡居保”的并轨路径做出选择,并经县社保中心办理核定手续后,不得变更选择。
八、“原被征地”人员在2014年10月30日之前办理衔接并轨到“职工保”制度的,按照《意见》相关规定计算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新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保”的,按照办理参保缴费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计算一次性补缴和预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标准的社会保险补贴。
九、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发布后与《意见》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