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4-60314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4〕6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14-0002
- 主题分类:县政府、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4-04-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失效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肥药双控”实施工作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天台县“肥药双控”实施工作奖励扶持办法
为推动全县“肥药双控”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进一步规范“肥药双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控制和减少农药使用
1.推广绿色防控设施。对新建集中连片的综合应用杀虫灯、黄板或性诱剂等绿色防控设施300亩以上的,补助120元/亩;对新建推广应用防虫网5亩以上的,补助300元/亩,对推广应用杨梅防虫罩100只以上的,补助150元/只。
2.开展统防统治服务。按照《天台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申报管理办法》进行补贴。
3.回收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对统一回收农药包装瓶(袋)并进行集中销毁的,按农药包装瓶(袋)回收量给予5元/公斤补助,外运及焚烧费用根据票据全额补助。
4.病虫测报网点建设。对新建蔬菜、水果、茶叶、水稻等病虫害测报点的,给予每个测报点补助3万元。
二、控制和减少化肥使用
5.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对建设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点,给予每个监测点300元补助;对开发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系统及其配置触摸屏的,给予1000元/只的软件购置补助。
6.开发生产商品有机肥。对以县内畜禽排泄物为主要原料且年生产商品有机肥50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15万元/家奖励。
7.开展沼液配送服务。对从事县内沼液配送且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配送设备补助和35元/吨运费补助;对建立田间沼液储肥池的,给予200元/立方米补助。
8.发展绿肥种植。对全面种植绿肥、套种绿肥1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100元/亩、50元/亩补助。
三、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
9.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对通过台州市、天台县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项目验收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四、农资质量安全监管
10.农资信息化建设。对新配备电脑、POS、扫描枪等农资信息化管理设施的经营单位,给予3500元/家补助。
11.放心农资示范店创建。对经过县里验收命名的放心农资示范店,给予2000元/家奖励。
12.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资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对举报涉农违法行为的,按照《天台县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农产品检测与推介
1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开展农产品日常农药残留检测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新增检测设备价格的50%给予补助;对送有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农药残留定量检测的,按检测费用的50%给予补助。
14.农产品营销推介。对农业产业协会组织开展“肥药双控”农产品专场推介活动,给予1万元/次补助。
六、示范创建奖励
15.先进奖励。对获县“肥药双控”工作十佳农业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奖励1万元,对获二十佳规模大户(含家庭农场),各奖励5000元。
七、实行项目化管理
申报程序:对“肥药双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采取申报制,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范围和标准,在实施前向县“肥药双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实施项目申报书,补助项目(奖励项目除外)申报截止时间当年7月31日,申报项目由县“肥药双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资金发放:实施项目申报立项后,经县“肥药双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经过审查确认或推荐评选的先进单位,按照规定拨付相应的奖励资金。
职责分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县农业局、县林特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申报项目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和资金发放。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由县“肥药双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