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12-127139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12〕5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无
-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 发布单位: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2-04-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废止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已经第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
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县“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工业园区(功能区)内项目审批的有关规费收取,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和能缓则缓的原则,特制定《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县工业园区(功能区)内的工业性投资项目。县域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未进入工业园区(功能区)的外来投资工业性项目参照执行。属县级以上审批的项目,如有关规费缴纳在县内的,参照本规定执行;规费需缴纳到上级部门的,按上级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由企业另行支付)。
第二条 当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提出项目审批申请后,由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功能区)、乡镇(街道)、县代理中心指定专人统一代收代缴项目审批所需的有关规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土地登记费及特制证书、新墙体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500竣工图测绘费、建筑面积预测费、建筑面积实测费、定桩放样费(含红线)、防雷技术服务费等。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暂缓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和工商注册登记需缴纳的规费由企业另行支付。
第三条 对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审批收费实行包干(根据企业所取得土地的使用面积,不论设计容积率大小均按1.0测算),按项目用地每亩9000元收取,不足部分不再向企业收取。暂缓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部分暂缓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墙体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企业对暂缓部分进行先缴纳,后由县财政等额给予补助。
第四条 项目审批采取联合审批的办法,由项目所在的工业园区(功能区)、乡镇(街道)指定专人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代理中心代为办理,同时将所代收代缴的有关规费转交代理中心,代理中心根据项目审批的收费标准按比例分配给相关部门窗口。各部门收费分配公式:本规定确定的每亩应收总额÷测算时每亩收费总额×各部门审批项目在本规定的收费标准×用地面积(亩)=该部门在这个项目审批的应收规费。
第五条 在项目审批中,本规定未列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准收取费用,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等原因造成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的,则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由中介机构设计、评估和检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质量安全与检测、地质勘察、环评报告、能评报告、安评报告、雷击风险评估、水保方案及企业注册验资等)产生的费用,由企业与中介机构自行协商支付,不列入审批收费范围。
第七条 县级权限内其它文件与此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台县工业园区(功能区)项目审批统一收费标准一览表;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收费一览表;
3、天台县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基本流程图;
4、天台县工业投资项目核准基本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