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10230026835113/2010-101762
发布机构: 坦头镇 发文日期: 2010-0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坦头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时间:2010-08-09 17:1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坦头镇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

     

 

机关各办公室、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肃各项财经纪律,堵塞各种漏洞,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提高使用效益,维护财政工作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镇财政办是镇财政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镇属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的管理。

  二、镇属各单位不准自购或自制票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入票据,统一向镇财政办领用和核算,镇财政办要建立台帐,严格登记和签收,所有使用过的票据必须按要求及时交镇财办做账归档。

  三、收入的管理

  1、凡属镇财政的各项收入都应纳入镇财政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包括各项上拨资金,严格执行各项罚没标准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标准。

  2、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办事处的收入和保证金,由交款人直接介入镇财政账户。交款人凭现金介款单和处罚通知书,到财政办开票。社会抚养费的开具社会抚养费收据,保证金的开具往来款项收据,并注明结算时间。各位干部不得直接收取现金,特殊原因需要收取的必须在事后2天内介入镇财政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用。坚决制止坐支现象,违者将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3、必须使用统一收据,严禁用白条和非正式收款收据,更不得无据收款。

  4、各办事处的可用资金以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违约金额为标准,按比例计算。

  5、镇财政办要及时掌握好各单位收入信息,监督各单位及时结算保证收入资金及时到位。

  四、支出的管理

  1、镇财政的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财力许可范围之内,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不得超预算、超计划,努力做到收支平衡。

  2、一切经费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重要事件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办理支出的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写明经费用途,经财务人员审核,经镇长批准后报销,严禁以“白条子”入账列支。

  3、各办事处经费实行包干,各办事处在各自可用资金范围内实行报账制,所有支出发票由经办人(除报账员)和办事处主任签字,一事一结,写明经费用途,不得将每月或几个月的费用一次性纳在一起报销。各办事处单笔费用在1000元以上由办事处主要联系领导审核,并在可用资金范围内方可报销。为方便各办事处资金运转,核定5000元备用金,各办事处可向镇财政办预支。

  4、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用款单位或个人编造预算,报经镇长批准后,实行专项定额管理。办公用具由党政办统一购买,实行办公用具领用制度。

  5、严禁擅自发放津补贴,要严格执行县级规范津补贴等各项规定,不得超额发放或变相发放资金和实物,不得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名,变相发放奖金、实物,更不得以发票报销套现变相发放奖金。

  6、加强资产管理,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凡新购置的由党政办统一登记,建立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各办事处正常维修费用由办事处承担,购置价值500元以上固定资产或重大修理由镇长批准,方可实施。

  7、机关人员因公务出差及其他事项确要暂借的,须向财政办打暂支条,经镇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支,但要及时结算和归还。

  8、各办事处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在镇财办核定可用资金内。实行收支公开,接受监督。每月开支的原始单据必须在次月5号前结清,不得跨月报销,不得设立“小金库”。

  五、责任追究

  实行内部审计监督,每半年一次由镇财政办负责对镇属各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在本通知下发后再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律按党纪加重惩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