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州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三州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三州人民政府处子站链接上查阅本《指南》。 

三州乡党政办是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政府的信息公开由乡党政办负责,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乡党政办电话:0576-83630161)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乡党政办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及人事任免; 

●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规划计划、政府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 

● 国民经济主要指标; 

●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依据; 

● 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及其实施情况;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及预案;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阅《三州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①在政府门户网站“天台县人民政府网三州乡人民政府处子站上主动公开本乡的政府信息; 

②通过政务公开栏等载体主动公开; 

③在乡党政办公室内设立信息查阅处,备公众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编排体系

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主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一)乡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申请受理单位:乡党政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6-83630161

传真号码:0576-83630141

通信地址:天台县三州乡人民政府党政办  (下屋村)

邮政编码:3172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填写《三州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天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天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⑴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齐。

⑵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⑶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⑷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⑸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相关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处理时限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四) 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