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天台县人民政府及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天台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办公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723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

联系电话:0576-83930825,传真号码:0576-83930077。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zjtt.gov.cn/jact/front/front_mailwrite.action?sysid=149&groupid=10632&userids=G|1063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府建设等信息。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其他与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非涉密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主要包括发展规划、政府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计划总结、应急管理、政务工作、建议提案、社会监督等信息。

(5)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信息。

(6)人事任免。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领导人事任免、干部公选公招等信息

(7)财政信息。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招标公告、其他财政信息等信息

(8)其他。包括公共服务、收费清单、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信息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天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单位导航区编排设计。分单位导航区展示全县及下属42个部门、15个乡镇街道,点击其中一个,可显示该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包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平台链接六大板块;点击板块名称,可显示相应板块政府信息详细内容。

检索区提供关键字、年份、字段、标题、信息公开分类等多种查询方式。关键字是政府信息原文的关键语句;年份是政府信息发布的年份时间;字段是政府信息的标题或文件编号;信息公开分类是政府信息的组配分类。

(四)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www.zjtt.gov.cn/col/col1229299299/index.html。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辅助性公开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信息,本单位将在第一事件予以公布,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0576-83930825。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县府办;办公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行政中心9楼0915;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76-83930825;传真号码:0576-83930077;邮编:3172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天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网络申请链接为:http://www.hzxh.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149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即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需提起行政诉讼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天台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