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相关信息,特制订《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县政府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做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涵盖了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财政信息、信息公开年报、信息公开指南等方面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三)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本单位受理点: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6)83930366。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政府公报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单位将在第一事件予以公布,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天台县信访局;办公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83930366    

传真号码:83930022;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天台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单位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和保障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83930366,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邮编:317200。

监察机关监督电话:12388,地址:天台县玉龙路1号,邮编:31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