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指南(2022)
发布时间:2022-04-2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5年以来的内容,之前的内容将逐步完善加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天台县天台山中路)或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县档案馆查阅索取本部门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部门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后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部门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公开受理办,办公地址:天台县天台山中路;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83989312;传真号码:83989306;电子邮箱:349636473@qq.com

(三)受理程序

1、提供申请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本部门的信息,应填写《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有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供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天台县消防救援大队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部门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部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部门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范围

集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四、监督和保障

本部门设立信息公开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同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电话:0576-83989300,地址:天台县天台山中路,邮编:317200.

监督机关监督电话:0576-83989300,地址:天台县天台山中路,邮编:31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