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jtt.gov.cn/col/col1229299390/index.html?isshow=gkzn&number=TTM001)政务公开专栏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公开涵盖了县住建局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工作信息、人事信息、财政信息、信息公开年报、重点公开领域等方面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县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包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平台链接六大板块;点击板块名称,可显示相应板块政府信息详细内容。

检索区提供关键字、年份、字段、标题、信息公开分类等多种查询方式。关键字是政府信息原文的关键语句;年份是政府信息发布的年份时间;字段是政府信息的标题或文件编号;信息公开分类是政府信息的组配分类。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天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天台县人民西路193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76-83881417;传真号码:0576-83916835;邮编:317200;电子邮箱:ttxjsj@163.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天台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也可在天台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1. 申请方式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网络申请链接为:http://www.zjtt.gov.cn/jact/front/front_main?sysid=149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 《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