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台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天台县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作出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jtt.gov.cn/)政务公开专栏查阅本部门《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天台县司法局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本部门非保密的所有信息。

其内容分类见下表:

类 别

描 述

类别号

机构信息

机构职能

机构名称、内部科室和下属机构、工作职责、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

B0101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等

B0102

政策文件

制发的行政政策性文件

B0201

工作信息

计划总结

年度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B0401

工作进度

半年度工作小结

B0402

行政执法

行政许可

天台县司法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B0501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名称、依据

B0502

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B0504

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局人事任免情况

B0601

专项经费

司法行政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B0705

工作信息

领导讲话

在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C0301

办事指南

面向公民

自然人(公民)申办公证的项目

C0601

法律援助范围:详见《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法条例》,2022年1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C0601

面向企业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办公证的项目

CO6O2

律师事务所面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务范围

C0602

(二)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务公开专栏上公开。此外,还采用报纸、广播、电视、公开栏等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县档案馆、县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点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天台县司法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冬季上午8:00-11:30 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76-83930629;传真号码:0576-83930641;电子信箱:ttsifa@126.com。

(二)不予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可在受理地点获取《天台县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也可在本部门网站下载网站下载获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1. 申请方式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政务公开网专栏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 《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申请处理

(1)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掌握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处理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申请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 (2015) 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进行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