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6173
- 文件编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09-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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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意见》重点内容
《收购实施办法》共分五大部分,包括适用范围、收购主体、收回收购程序、评估与补偿、其他。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天台县范围内列入低效工业用地收购,适用本办法。
第二部分 收购主体:低效工业用地收购根据管辖范围,属于经济开发区管辖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其他范围的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实施;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收购(简称“收购主体”)。
第三部分 收回收购程序:包括启动收购;权属调查;费用测算;联合审查;方案报批;签订合同;收购补偿;交付土地;重新出让;权属变更等十项步骤。
第四部分 评估与补偿:
1、评估机构选择;由被收购产权人写评估机构选择表,选择其中1家。如区片整治涉及多家企业,以选择结果最多的评估机构确定为该区片评估单位,如出现并列的由实施单位组织抽签确定。。
2、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和构筑物等补偿、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三项内容。明确了划拨工业用地价格不高于同区片出让价格的70%,集体工业用地价格不高于同区片出让价格的6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总额的10%计算;物资搬移、设备搬迁费用按房地产评估总额的5%计算。
第五部分 其他:明确了腾空与验收;款项支付方式;补偿款项税费管理等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读人:周孝亮,联系方式:0576-8397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