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3310235765392606/2025-136167
  • 文件编号:天政办发〔2025〕3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JTTD01-2025-0006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县府办(县外事办、县金融办、县大数据局)
  • 成文日期:2025-09-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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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5 15:32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台县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低效工业用地收回收购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天台县范围内列入低效工业用地收购,适用本办法。

二、收购主体

低效工业用地收购根据管辖范围,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主体”);由国有平台公司负责收购(以下简称“收购主体”)。

三、收回收购程序

(一)启动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实施主体提出收购申请;或由实施主体与用地单位签订区片改造意向协议。

(二)权属调查。实施主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面积、地上物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到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三)费用测算。在调查核实后,实施主体将收购标的物(包括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收购主体根据评估结果对收购补偿费用进行测算,并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提出收购建议价格。

(四)联合审查。收购主体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税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拟收购权属、价格、协议草案等进行联合审查。

(五)方案报批。收购主体拟定收购方案,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确认后,由收购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收购主体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收购主体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九)重新出让。如收购地块重新出让的,收购主体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付款证明等提供给天台县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后重新出让。直接重新出让的须注销原使用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再办理转移登记。

(十)权属变更。收购主体明确暂时不出让的,被收购人须配合收购主体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付款证明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评估与补偿

(一)评估机构选择

土地、房屋、资产评估机构,由土地实施主体招标3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由被收购产权人在3家中抽签选择1家,如区片整治涉及多家企业,以抽签结果最多的评估机构确定为该区片评估单位,如出现并列的再由实施单位组织抽签确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

合法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结合被收购企业用地剩余年限进行评估。划拨性质的工业用地根据市场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同一区域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70%。集体土地上的工业用地价格不高于同一区域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65%。

原集体企业经批准使用原村集体土地,已按照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代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土地征收协议,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2.房屋、构筑物等补偿

被收回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按照重置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无合法手续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自拆清理费按照不高于评估价60%予以一次性补助。

3.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收回企业设备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被收购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按房地产评估总额的10%计算;物资搬移、设备搬迁费用按房地产评估总额的5%计算。

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评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五、其他

(一)腾空与验收

被收购房屋产权人根据合同约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经收购主体现场确认。

(二)款项支付

收购款支付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收购标的房屋腾空验收并交付后,原则上支付补偿款不高于总额的70%;在权属证书注销、或变更转移或办理委托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被收购房屋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或人民法院查封、保全等执行期内的,补偿款支付实行封闭运行。

(三)补偿款项税费管理

1.企业所得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有关规定。

2.企业拖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企业自行缴纳。

3.企业因原出让合同约定缓交的土地出让金,依法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约定的优惠款在收购款项中抵扣。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