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1023MB1503128H/2024-12529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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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案例一:
经查,2019年6月21日,奚*交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天台县三合镇镇区往三合镇灵溪村方向行驶,途中与行人王*秋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由天台县交警部门认定奚*交负全责。王*秋受伤住院,王*秋儿子王*富在填写《天台县县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登记表》时,以“王*秋在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西兴小区7幢3号的家中不慎摔倒”为由,隐瞒第三方责任,直接使用王*秋的医保账户申请报销,王*富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17403.8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王*富将报销款127865.37元退回至天台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帐户。
案例二:
2024年6月13日,天台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内部自查中发现,该公司人民西路店收银员尉*自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盗刷他人医保卡、空刷本人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初步统计骗取医保基金金额9万元左右。
经调查,在前几年医保电子凭证推广期间,部份老年参保人因未使用智能手机,将医保电子凭证绑定在尉*手机上进行购药,购药结束后,未将医保电子凭证解绑。尉*利用此问题漏洞,自2023年4月至2024年6月期间,共盗刷了14位参保人的医保卡、空刷其本人的医保卡并上传到医保系统进行结算,然后作自费退药处理,并将退药款据为己有,骗取医保基金共计86020.54元,其中:统筹基金71290.13元、历年账户基金4565.81元、当年账户基金10164.60元。
该店已于6月14日退回违规基金支出86020.54元至天台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帐户,其中:统筹基金71290.13元、历年账户基金4565.81元、当年账户基金10164.60元。该公司于6月16日向天台县公安局报告此案,涉案人员尉*于6月16日向天台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
经查,2019年1月10日,杜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天台县坦头镇镇区往坦头镇黄务洋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天高线13公里200米即坦头镇黄务洋村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受伤。经天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系杜某某全责,陈某某无责任。陈某某的医药费应当由杜某某承担。2019年7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虚构自己在天台县坦头镇黄务洋村的家中走楼梯不慎摔倒的事实为由申请医保报销,陈某某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8118.7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陈某某将报销款8118.78元退回至天台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帐户。
案例四:
经查,2019年1月10日,参保人何某于2023年5月10日1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5月10日17时30分左右,何*爱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夏某、何*琴,途径天台县雷峰乡王浪村路段时,车辆冲出路外,坠入山崖,造成夏某当场死亡,何*爱、何*琴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0231202300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此次何某医疗费用报销属于第三方责任,应该由何*爱承担,但何*琴家属何某在填写《天台县县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病人情况登记表》时,以“何*琴在天台县雷峰乡王浪村自己干完农活回家骑三轮车摔伤”为由,在何*琴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第三方责任,直接使用医保卡进行刷卡报销,何某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127865.3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何某将报销款127865.37元退回至天台县医保中心医保基金帐户。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一分一厘都不容侵占,希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