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征集开始时间:2024-06-12 结束时间:2024-07-13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草案解读 我要提意见 采纳情况反馈 决策正式文本

为深入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数实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县经信商务局牵头组织代拟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12日至7月1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我要提意见”在线反馈。

二、来电反馈至天台县经信商务局,联系人:刘建斌,卢凌波  0576-83930712。

三、邮件反馈至天台县经信商务局邮箱:ttjmljb@163.com

四、信函反馈邮寄至天台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县行政中心大楼1809室),邮编:317200;请在信封正面备注“征求意见”字样。


天台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4年6月12日

为深入贯彻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大力推进数实融合,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 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公告第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发质量提升活力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发〔2023〕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智造篇)(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一)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新注册成立且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的企业,按入统新建项目当年实际支付投资额0.4%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可同时享受技改补助政策)。

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 25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或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企业(属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8万元、12万元奖励(可同时享受“首次上规”政策,升档补差额)。

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新核定的省级软件产品,按每件证书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10万元。

(二)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数据采集硬件等费用)达到2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软性投入占比8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软性投入30%,最高10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AAA级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获得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大数据应用、云上企业、5G全连接工厂等省级试点(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2万元补助。

(三)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最高可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名单、省“未来工厂”试点名单的企业,最高分别可按其项目当年技改实际投资额的20%、15%给予补助,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四)加快产业大脑建设。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项目建成后给予一次性最高70万元奖励;产业大脑在全省应用推广的再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且列入省创建名单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平台通过省级认定并吸纳、服务企业20家及以上,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六)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获评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后,最高可按数字化改造合同内实际费用50%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0万元。

二、加快千百亿产业裂变跨越

(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的生产性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包括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配套设备和购买技术,不包括办公设备、模具以及单价1万元以下的)直接投资额在不含税100万元及以上或单台设备投资额不含税5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最高可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4%给予补助。其中信息技术产品项目、橡胶行业的全自动炼胶设备和产业用布行业的全自动生产线和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及配套充电设施主要生产设备,最高可按6%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最高可按12%给予补助。本项不超过100万元。

直接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依法依规按照其直接投资额分为5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对亩均评价A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20%、25%、3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30%;对亩均评价B类企业,补助额按上述标准分别提高10%、15%、20%,限额标准同时提高20%。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的企业,按该项目当年上级补助实际到位金额20%给予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30%给予补助),项目累计补助额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八)加大企业创新争优扶持。对新列入(认定)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联盟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金智奖、优智奖、创智奖)、德国红点奖、德国IF奖、美国IDEA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当年评价认定为首台(套)装备产品、认定为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在享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基础上,按国内、省内分别再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当年标准认定为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补助。

对通过星级基础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通过星级评价入选四星级、五星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对获得省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九)加大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A类、B类承制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对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获评省级相关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

三、打造优质企业梯队

(十)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认定为省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一次性5万元补助。

(十一)推动“百强”工程。选取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按综合业绩进行排序,分别授予年度天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荣誉称号。

(十二)推动达标晋级工程。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及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企业25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升档补差额),专项用于管理团队激励。对首次上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其中对当年分别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内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再一次性增加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十三)推动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主体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当年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的租金扶持。上一年度亩均评价为A类、B类的,分别可按最高10元/㎡、6元/㎡的租金予以补助。此前已享受原政策补助(连续三年)未到期的,按原政策执行到期。

(十四)推动名家战略。给评为民营工业“十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年度“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年度“天台县杰出企业家”荣誉称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对天台县优秀(杰出)企业家,县民营工业“二十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欧(长江)商学院EMBA等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

每年安排最高20万元用于企业高管参加MBA、EMBA或高级研修班补助。“百强”企业选派副总以上高管参加学习,并经申报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学期结束后凭当年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50%给予补助,不超过2万元/人,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个名额。

经政府部门组织,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经营管理研修班的,结业(结束)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最高可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单项不超过4万元。当年新入统的小升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测的规下工业企业参加培训班学习,可享受培训费用年度1个项目、1个名额的全额补助。(本条款各项涉及资金在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十五)引导加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对新取得标准地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出让合同约定150%、200%的,分别给予5万元/亩、10万元/亩补助。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积率高于1.1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最高可按5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十六)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具体按照天台县“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执行。

对入选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设计示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级无废工厂、省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省新墙材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节水型企业、省节水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对并网购汽且年用汽量在2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年购汽量10元/吨,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对符合《天台县橡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要求,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保设施改造的企业,按厂区内所有风机风量总和1万m3/h及以下、1-3万m3/h、3万m3/h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6万元、8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七)引导制造业平台创星升级。经首次评定为3星级、4星级、5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20万元补助(升档补差额)。对首次获评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首次取得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产业园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

五、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

(十八)提升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水平。对新取得药品制剂、中药饮片《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每新增1项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企业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创新药、化学药品1-2类,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中药改良型新药、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1类(或2.1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化学药品3类,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不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中药同名同方药、通过化学药品3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仿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取得属于创新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首次取得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制剂、原料药、国内上市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新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食注字)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中药提取物备案号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九)提升品牌经济建设。对经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补助;新获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县政府质量奖(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升档补差额);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政府质量提名奖(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且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对获得首张“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5万元补助;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对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补助。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每张证书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被评为省级绿色认证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二十)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对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立项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7万元补助;对参与上述立项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补助。对已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参与完成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且在起草单位中排名前5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补助。对为主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高级、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标准化工作组(SWG)、标准化项目研究组(R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补助,此项总额不超过20万元。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试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补助。

(二十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新增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最高2000元补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境外发明专利按官方规定费用额50%予以补助,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上年度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对专利导航项目,通过验收后,按投入费用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补助。对年度绩效评价获得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每件1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免费许可备案家数(不包含控股企业)10家及以上的专利,每件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按企业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在海外主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定侵权成立的,或在海外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定侵权不成立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50%的补助,每个专利技术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补助不超过20万元,其他国家(地区)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二)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托管数量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补助。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的单位,按照1-5级评价结果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新增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考取专利代理职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取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职称的,分别给与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

六、加强服务企业能力

(二十三)加强行业协会(产业平台)发展。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分别给予每次15万元、5万元补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2万元补助。工业行业协会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合会)复评,确认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5万元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对已评定为4—5星级、3星级、1—2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且上一年度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为B档,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评价为A档,经费补助在B档的基础上分别提高50%。

(二十四)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积极落实国家税改政策,确保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快速落地。在重要节点,为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或调试生产),因能源供需失衡造成公共保障企业一定损失的,经评估核定后,按损失能源费总额给予公共保障企业一次性相应扶持。

每年安排最高5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以“服务券”方式向按程序与政府签约的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人才服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性报告编制代理等服务。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二十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最高25万元资金,用于“粉尘涉爆企业涉粉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按企业系统建设合同内实际产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80%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 万元、3万元、0.5万元补助。

七、附则

本意见奖补扶持对象,适用于单一工业企业及从事经济活动相关的法人单位。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依据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支持(条款有明确说明的除外)。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当年企业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3〕17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适应新的政策体系需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2023年1月16日公告第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根据台州市去年新出台的几个重要工业扶持政策意见,我县急需对现行的政策体系进行梳理,出台相关政策。

2、适应政策整合优化需要。工业扶持政策是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2号)已施行二年。去年底,县政府出台了《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3〕17号),旨在缓解工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带来的新需求。

3、适应政策绩效评价标准提升需要。根据《天台县财政局关于开展涉企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天财绩效〔2023〕3号),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于2023年12月13日形成《天台县2020-2023年工业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新时代新征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实现新型工业化是关键任务。如何促进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数字化、集群化和绿色化发展,其核心是发展新质生产力。

2、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为抓手,推动制造业加速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制造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优势。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数实融合,打造以“未来工厂”、产业大脑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企业群体。

3、紧紧围绕到2025年底,实现“五年三个翻一番,总量挺进千百亿”目标,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不断提升工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4、以打造优质企业梯队为目标,推动“百强”工程、企业达标晋级工程、名家战略工程,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辉煌。

5、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工业经济裂变跨越发展的杠杆作用,合理统筹资金安排,规范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若干意见》包括七个部分,共25条。

第一部分: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共6条)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加快产业大脑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

第二部分:加快千百亿产业裂变跨越。(共3条)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加大企业创新争优扶持;加大国防科技工业建设。

第三部分:打造优质企业梯队。(共5条)推动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推动“百强”工程;推动达标晋级工程;推动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推动名家战略。

第四部分:倡导高效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共3条)引导加大制造业有效投资;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引导制造业平台创星升级。

第五部分:促进“三强一制造”质量提升。(共5条)提升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品牌经济建设;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第六部分:加强服务企业能力。(共3条)加强行业协会(产业平台)发展;加强助企精准服务力度;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

第七部分:附则。对该《若干意见》的扶持对象、扶持额度、不能享受扶持情况、施行时间、相关文件废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政策实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1、新增:支持“新注册成立且符合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的企业,按入统新建项目当年实际支付投资额” 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或数字经济核心服务业企业上规后”,按销售收入首次跨越一定层次的奖励;支持“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认证”企业的奖补;支持“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获得国内外设计大奖”的奖励;支持“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奖补;支持“按橡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环保设施改造企业”的奖补;支持“新取得属于创新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国内上市第三类医疗器械企业、中药提取物备案号”的奖补;支持“粉尘涉爆企业涉粉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奖补等内容。

2、调整:提高对实施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投入补助;规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级认定的补助;将原政策对列入省级行业产业大脑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改为“列入”与“项目建成后”两个阶段实施补助;将原政策首次月度上规企业以年度为时间期定额奖励,改为按季度实现升规入统“越早扶持额度越高”的补助方式;规范明确了首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小微企业租金扶持办法等内容。

3、删除:(1)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政策内容征求意见,删除原政策第八条“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安全生产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版)”开发应用等内容。(2)根据无现行上位文件支持,删除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的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入驻企业首次实现“小升规”、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给予小微企业园平台补助;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补助等内容。(3)根据相关工作上级不再开展或已变更新项目内容,删除“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省绿色企业、省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省级食药物质试点企业、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等内容。(4)根据《工业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删除通过商标或地理标志途径取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实验室;新成立省级、市级行业协会和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开办经费等内容。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2023年12月29日,根据《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县经信局于2024年1月8日提交了“修订《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发〔2022〕32 号 )政策内容”的提报表,申请立项。2月22日,县经信局下发《关于征求工业经济奖励政策修订意见的函》,集中征求县人民法院、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县税务局、县“亩均办”等主要部门对“新一轮”政策的修改意见。3月29日,县府办下发《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天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天政办发〔2024〕7号)文件,批准立项。

期间,经过深入学习调研,借鉴周边县市(区)好的政策经验作法,根据查阅上行政策依据,在原政策基础上,结合《天台县2020-2023年工业政策绩效评价报告》政策调整建议以及前期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通过对政策内容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的调研论证,同时作出政策调整后的经费支出情况测算,几经修改完善,形成初稿。文件由县经信商务局综合科负责牵头起草汇总。

5月30日,县经信商务局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微信工作群向17个主要涉企部门、15个乡镇街道、7个工业行业协会以及10家上市公司、民营工业“二十强”企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名)》(代拟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征求时间:5月30日-6月5日)。

6月6日下午,召开由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长参加的集体讨论会,认真系统地就政策可行性、绩效性以及地区间平衡性,进行反复推敲、完善。

6月11日晚,县经信商务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开展研究讨论,确定政策意见初步方向,形成当前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该文件依据(国家级:2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3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省级:21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2023年1月16日公告第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8号)、《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办发〔2021〕35号)、《浙江省健康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浙经信投资〔2023〕182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标准化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标准〔2023〕8号)、《中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市监党委〔2024〕13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竞争〔2021〕6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市监知〔2023〕9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市监知〔2023〕10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国家试点工作方案暨确定首批国家重点试点单位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3〕13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密集型产品培育和推广国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3〕15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3〕22号)、《浙江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的通知》(浙水资〔2020〕15号)、《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知〔2023〕11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粉尘涉爆企业作业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4〕5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质增效的通知》;(市级:6件)《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发质量提升活力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发〔2023〕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智造篇)(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台政办发〔2023〕36号)、《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监知〔2019〕7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2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天政办便函〔2023〕17号)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新增和完善,形成本文件。政策内容主要涉及县发改局、县经信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4个部门。

三、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第一阶段)

5月30日-6月5日,我局通过政务办公OA系统、微信工作群,就《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名)》(代拟征求意见稿)向相关主要涉企部门、乡镇街道、工业行业协会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意见征求,共收到意见7条,采纳4条,不采纳3条。

2024年6月12日-7月13日期间,本单位就《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暂名)(征求意见稿)》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网上意见回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1条意见,其中网上意见回复1条,具体意见如下:

建议:以亩均综合评价结果为指导,加大在园企业的扶持力度,考虑针对不同星级的园区设定分等级的扶持政策。理由: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的缺陷,抗风险能力薄弱,需要在发展初期大力帮扶,除了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和人才吸引力不足的问题外,租金扶持是推动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重要手段,目前对入驻省级小微企业园的政策扶持力度较前几年下降。为鼓励中小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激励各园区提升管理水平。

经研究,拟不采纳此条意见,理由:一是星级园区差异化扶持已经在政策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有鲜明的体现;二是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规定,县级出台扶持意见应以现行有效的上位政策法规作为依据支撑。就目前我们掌握,租金补助条款无现行上位政策,之前我县为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破解企业发展“瓶颈”,推动小微企业入驻园区后快速成长,根据天台实际,于2016年出台《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地产开发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6〕69号)文件,较早实施了对小微企业租金补助的“地方特色”扶持办法(台州市也仅有个别县市有过此类政策),相比较而言,天台在对政策享受的主体条件设置上门槛最低,并且扶持力度也最大。

天台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

2024年7月18日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决策正式文本尚未形成,请稍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