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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2 15: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因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建设需要,天台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天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天政决〔2022〕2 号),对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周兵、叶慧芬(以下称被征收人)房屋坐落于赤城街道福溪岸东路11号,在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并于4月13日邮寄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以及《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台县人民路周边区块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19号)的规定,本机关现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内容详见附件(天政决〔2024〕4号)。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3日

天政决〔202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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