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调整目的
根据《天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编制成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天台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进行合理调整。通过对现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调整,协调风景区规划、区域现状情况和规划发展,提出符合区域实际情况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需要。
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
(3)《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修订);
(4)《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
(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修正);
(6)《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
(7)《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HJ14-1996);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9)《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
(10)《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1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2)《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2021)
(13)《天台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
(14)《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1997);
(15)《天台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16)《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2-2025);
(17)《天台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石梁镇区域)局部调整方案》(2019);
(18)其他相关规划、统计数据等资料。
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天台县行政区域,面积 1431.66 平方千米。
四、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一、二类区间设置缓冲带。一类区和缓冲带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环境空气功能区质量要求见下表。
表1 环境空气污染物各指标浓度限值
序号 | 评价指标 | 平均时间 | 浓度限值 | 单位 |
一级 | 二级 |
1 | 二氧化硫(SO2) | 年平均 | 20 | 60 | μg/m3 |
24小时平均 | 50 | 150 |
1小时平均 | 150 | 500 |
2 | 二氧化氮(NO2) | 年平均 | 40 | 40 |
24小时平均 | 80 | 80 |
1小时平均 | 200 | 200 |
3 | 一氧化碳(CO) | 24小时平均 | 4 | 4 | mg/m3 |
1小时平均 | 10 | 10 |
4 | 臭氧(O3) | 日最大8小时平均 | 100 | 160 | μg/m3 |
1小时平均 | 160 | 200 |
5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um) | 年平均 | 40 | 70 |
24小时平均 | 50 | 150 |
6 |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um) | 年平均 | 15 | 35 |
24小时平均 | 35 | 75 |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调整方案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的规定,结合天台县风景名胜区和天台县城市布局,全县共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2个,面积382.92平方千米,占划分范围面积的26.75%;二类区1个,面积1012.26平方千米,占划分范围面积的70.70%;一类区外围设置缓冲带2个,面积36.48平方千米,占划分范围面积的2.55%。划分结果详见下表。
表2 天台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调整方案
类别 | 区域名称 | 面积(km2) | 边界范围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一 类 区 |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寒山湖区、九遮区 | 130.41 | 东至天台山风景名胜区九遮区的风景区东边界;南边界、西边界至县界;北边界至里石门水库、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及天台山风景名胜区九遮区的风景区北边界。包括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寒山湖区、九遮区的风景区以及里石门水库、龙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GB3095-2012一级标准 |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岭南区、岭西区、岭北区 | 252.51 | 东边界、北边界至县界;南至黄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岭南片区的风景区边界;西至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岭西区的风景区边界及周边山脊线。包括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岭南区、岭西区、岭北区的风景区,黄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华顶国家森林公园及周边区域。 |
小计 | 382.92 | / |
二 类 区 | 一类区及一、二类间缓冲带以外的区域 | 1012.26 | 除一类区及一、二类间缓冲带以外的天台县行政范围。 | GB3095-2012二级标准 |
一 、 二 类间缓冲带 |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寒山湖区、九遮区外围 | 15.81 |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寒山湖区、九遮区外围300m。 | GB3095-2012一级标准 |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岭南区、岭西区、岭北区外围 | 20.67 |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岭南区、岭西区、岭北区外围300m。 |
小计 | 36.48 | / |
合计 | 1431.66 | / | / |
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 一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要 求 。 按 照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规定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1.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且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本区划实施前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其它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2.二类功能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3.缓冲带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七、其它说明
本方案自县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方案与本方案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附图1:调整前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示意图

附图2:调整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