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锋,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请求撤销并重新处理。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在天台某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名为”某袜业”购买了两双婴幼儿加绒打底裤。收到后发现产品无标签,无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在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我愿意申请受理前调解,知晓并同意调解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受理前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请依法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商品订单截图、物流信息、实物图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置、并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和结果告知的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置合法正确。申请人在举报时称两双婴幼儿加绒打底裤收到后发现产品无标签,无合格证,属于三无产品。在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未发现该产品库存,且该公司当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标签等信息。故该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销售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合格证书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该公司出具1份字号为天市监白责改[2023]1009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处置正确。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是否应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在接到举报材料时,被申请人已发动了行政立案调查权,并依法作出处置,涉案的相对人是该公司,而非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其知情权,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向该公司购买的涉案商品如有质量纠纷,属于一种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调解或诉讼等解决。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查处职责、是否对该公司进行处罚或者罚多罚少,均与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举报材料、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登记、反馈截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记录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2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商家天台某有限公司,认为其购买到该商家在拼多多网店“某袜业”销售的婴幼儿加绒打底裤属于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内容。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天市监白责改〔2023〕100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2023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商品订单截图、物流信息、实物图片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登记、反馈截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记录截图等在卷证明。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之一。本案中,就调查取证情况来看,对于产品标识问题,被举报商家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合格证、厂名、厂址等信息,被申请人已责令商家改正,鉴于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举报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处理已履职到位,且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公司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不存在必然联系,处理结果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
附件
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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